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速录外包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根据我院当前庭审记录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采购速录外包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审判记录、卷宗装订、会议记录。
完成服务所需书记员数量:8人
项目预算:不超过30万人民币
二、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外包书记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政治素质高,品行良好,热爱法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负责的工作态度,保密意识强;
4、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运用word等办公软件,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 速录标准不低于140字/分钟,准确率不低于90%,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能胜任审判记录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速录经验优先;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6、计算机文字录入技能突出的,学历条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购买服务书记员对象: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二)、其他要求
1、服从采购人管理;
2、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3、工作质量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有能力按本需求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 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五)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评标定标方法
根据本院采购管理规定和项目需求实际情况,由采购小组按货比三家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项目综合评分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
(二)服务地点: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办公区。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购买8名书记员服务,总费用整体包干30万元,费用包含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保、管理费用等必要开支;由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30万元;。
4.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供应商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 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付款方式:按照完成服务工作进度和工作量制定分期付款方式。
(五)履约担保金:无
(六)违约责任:合同内约定
(七)其他:无
六、公示时间
本项目公示期限为4天,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七、项目联系方式
(一)供应商请提供与本项目需求公告相适的《响应方案》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方案应包含:供应商概况、服务项目解决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人员到位具体日期等核心项目)、报价表(需单独加盖公章)、以及本采购需求所需的供应商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
(二)项目联系人:司法政务处刘先生电话0755-86705921,张小姐 电话0755-86705314;
(三)受理咨询时间:工作日9:30-11:30,14:30-17:30
(四)本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前海法院审判区2楼;
(五)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服务供应商的监督。廉政监督电话:刘小姐,0755-86705141。
八、其他
公示期间对公告条款有疑问请及时向项目联系人反馈合理意见,我院将及时跟踪处理。本公示未尽之事宜,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评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