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辅助类事务外包项目采购需求

发布时间:2019-12-26 15:12: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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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辅助类事务外包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为了加快我院“两个一站式”建设,保障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的有序开展,本院拟将部分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公共服务即拟将辅助登记立案的数据录入工作进行诉讼服务辅助类事务外包。

项目内容

诉讼服务辅助类事务

服务模式

配备数据录入团队,派驻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工作量情况

每1宗普通案件计为1个工作量,系列案件5宗以下的计为5个工作量,超过5宗的部分,每2宗计为1个工作量,根据本院案件数量增长趋势,预测2020年总工作量约为12250个,经调研,每个工作量的服务成本约为40元,预计控制总价为49万元。

项目地点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预算金额

49万元以内

 

 

 

 

 

 

 

 

 

注:以上的采购需求可以作为报价依据,报价范围内服务内容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工作内容:

录入当事人相关情况、套打应诉通知、缴费通知、举证通知、风险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等法律文件,并向当事人送达,以及诉讼服务中心安排的其它诉讼服务辅助类工作。

(二)人员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法院工作;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18-3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运用office系列办公软件,能够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

(4)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能胜任数据录入服务工作,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院工作经验者优先;

(5)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工作细致,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遵守采购人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6)能够按照采购方正常上班及加班时间提供数据录入等服务;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工作岗位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管理要求

(1)服务人员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凡请假者需经采购人管理人员批准。

(2)服务人员在其工作时间内服从采购人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相关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该服务人员的服务,并由供应商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标供应商未能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配齐符合需求的服务人员的,则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5)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采购人。

(四)保密要求

(1)供应商及其服务人员均应严守在履行本需求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采购人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

(2)成交人不得将本需求的内容向采购人和成交人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供应商在提供诉讼服务辅助服务过程中,要遵守采购人保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一律做到不该过问、阅看、记录、外传的审判工作秘密坚决不问、不看、不记、不说不传;不准在公私场合、私人通讯和各种媒体中谈论、发表涉及审判工作秘密事项的观点、言论;不准携带诉讼案卷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准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不准随意放置或丢弃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文书;不准未经批准随意让他人翻阅、复制卷宗材料。

(3)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需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采购人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

(4)服务完成后,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原件及任何复制品。

(5)供应商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服务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壹份供采购人备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符合本采购需求的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为深圳企业则需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提供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评标定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项目情况,列明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项目评分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服务地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三)报价要求:

1. 意向供应商请提供与本项目需求公告相适的《报价方案》,方案应包含:供应商概况、解决方案、与需求清单相适的报价清单(加盖公章)、以及本采购需求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方案应至少含正本1份,副本3份.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

3.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5.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6.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付款方式:实行按实际完成案件工作量结算的方式

1. 采购方全年案件工作量(折算后)≥12250个时,按照金额不超490000元实行总价包干,超出的完成案件数量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2. 采购方全年案件工作量(折算后)<12250个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总数结算,每完成1个工作量,支付40元;

3.具体付款条件及方式在合同中进一步详细约定。

(五)履约担保金:无

(六)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七)验收要求

1.服务质量标准:中标供应商派驻人员按采购方规定方法进行诉讼服务辅助类工作,所完成的业务成品需达到采购方要求。

2.业务量验收标准:中标供应商按采购方要求按时完成相应工作量。

(八)培训要求

中标供应商对其派驻的服务人员在入职时需进行基础培训,每年开展不低于2次的业务培训和总结会,并派员参加采购方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采购方配合中标供应商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等事项。

(九)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需保证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及质量满足履行本需求的要求。招聘的服务人员需要经过采购方的同意后方可录用。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有权利和义务对服务人员的数量、岗位和工作量标准按照采购方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服务的优化;但应尽可能保持服务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

2. 中标供应商应接受采购方的监督管理,对采购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以正式函件方式回复采购方,并定期汇报制度落实及推行情况。

3. 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对服务团队及驻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采购方有关规章制度。中标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需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4. 中标供应商应遵守本需求规定的保密要求以及采购方的安全要求。

5.发生纠纷时按照实际合同约定条款解决。

六、响应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报名及递交响应方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日18:00。

(二)本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需求及评分标准拟制响应方案,方案须为正本1份,副本3份。项目联系人:司法政务处刘先生,电话0755-86705921,1893896822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前海法院审判区2楼。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服务供应商的监督。廉政监督电话:刘小姐,0755-86705141。

七、其他

公示期间对公告条款有疑问请及时向项目联系人反馈合理意见,我院将及时跟踪处理。本公示未尽之事宜,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八、附件:

诉讼服务辅助类事务外包项目评分内容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