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财购{2019}43号文”等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影响原因,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乙方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本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及乙方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合同第三页“2、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变更为“2、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清”,具体如下:
2、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清
1)第一次为预付款,签订合同并开具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129000.00元。
2)第二次为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第一批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即129000.00元。
3)第三次为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第二批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即129000.00元。
4)第四次为尾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所有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 %即43000.00元。
本补充协议为《前海法治大厦导视系统(标识标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乙方:深圳市中世纵横标识有限公司 公示期3个工作日,变更后合同总金额不变,现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755-8670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