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海法治大厦导视系统(标识标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变更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28 16:10: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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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财购{2019}43号文”等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影响原因,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乙方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本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及乙方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合同第三页“2、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变更为“2、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清”,具体如下:

     2、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清

1)第一次为预付款,签订合同并开具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30 %129000.00元。

2)第二次为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第一批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129000.00元。

3)第三次为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第二批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129000.00元。

4)第四次为尾款,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完成所有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进度款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 %43000.00元。

 本补充协议为《前海法治大厦导视系统(标识标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乙方:深圳市中世纵横标识有限公司

公示期3个工作日,变更后合同总金额不变,现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755-8670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