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平台开发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管理智能化水平,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打造现代化智慧法院,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的办案流程和辅助平台,充分实现法院管理信息化、办案流程智能化、业务管理数据化等。为进一步规范法院业务管理和建设,拟建设数据管理和可视化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分类统计、聚类展示,达到实时可视、可控等目标。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2万元。
二、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
1.数据管理
建设多类别数据统计报表页面,根据业务需求汇聚多平台关于前海法院的业务数据等,主要包括审判管理平台、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平台、域外法适用管理平台、案件涉及国家统计表、上诉案件数据台账、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数据统计表、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案例库、涉一带一路商事审判案例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库和汇编等。
2.数据可视化
基于前海法院当前的可视化环境,设计开发全方位展现前海法院业务数据的可视化页面,通过静态和动态等形式,展示法院业务人员工作数据。
3.数据接口
充分掌握法院各业务线信息化数据来源情况,打通数据接口,收集即时数据。目前法院主要从包括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等内部工作系统中收集相关数据。
1.功能框架
平台用户主要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及法院领导等。
1)法官/法官助理:负责报表数据的维护和核对。
2)法院领导:查阅各类报表。
平台通过对综合业务、综合业务系统等业务平台获取数据,实现对数据的专题统计和报表展示功能,同时通过可视化组件实现数据可视化。
2.1平台登录
法官/法官助理修改数据时,须进行用户登录,从而获得编辑和保存权限。
2.2 审判管理平台
2.2.1
全院收案情况
全院收案情况(统计时间:2020.1.1-202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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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年 |
2019年同期 |
2020年至今 |
与去年同期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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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案件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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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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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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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示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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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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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涉民商事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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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民商事案件数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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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涉港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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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涉澳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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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涉台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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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涉外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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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各大团队收结存情况
部门 |
收案数 |
结案数 |
存案数 |
结收案比 |
结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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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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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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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审判基本情况
序号 |
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去年旧存 |
全年新收 |
未结案件 |
全年结案 |
判决 |
调解撤诉 |
其他方式 |
结收案比 |
结案率 |
上诉案件 |
移送上诉 |
发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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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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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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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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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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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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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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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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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部分可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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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当年度每月收结案情况
序号 |
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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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案件 |
审结案件 |
新收案件 |
审结案件 |
新收案件 |
审结案件 |
新收案件 |
审结案件 |
新收案件 |
审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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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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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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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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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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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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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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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报表可否每月依次更新,即使当月未满,当月也可累计至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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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当月每周收结案情况
4月单月收结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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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收案数 |
结案数 |
4月结案任务目标 |
4月任务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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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周 |
第2周 |
第3周 |
第4周 |
第5周 |
4月累计 |
第1周 |
第2周 |
第3周 |
第4周 |
第5周 |
4月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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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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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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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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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更新每周情况,任务计划负责部门填,任务完成情况可设公式:单月累积结案-结案任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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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超18个月未结案件
序号 |
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未结案件 |
12个月以上不满18月未结 |
18个月以上不满36个月未结 |
36个月以上未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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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 |
正在审理 |
中止审理 |
正在审理 |
中止审理 |
正在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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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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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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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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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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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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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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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审判基本绩效指标
序号 |
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效率指标 |
效果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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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目标标准工作量 |
结案数(完成标准工作量) |
结收案比 |
结案率 |
长期未结案件数 |
结案均衡度 |
一审案件发改率 |
生效案件发改数 |
裁定再审案件数 |
裁判文书差错率 |
瑕疵、问题案件数 |
法定审限结案率 |
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 |
平均裁判周期 |
超期移送案件数 |
服判息诉率 |
有效信访投诉数 |
再审申请率 |
裁判文书上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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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 |
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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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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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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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法官业绩标价办法为根据,其中结案数(完成标准工作量)以工作量折算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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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全院案件工作量折算
序号 |
审判团队 |
承办法官 |
结案总数 |
涉外案件 |
国内案件 |
速裁案件 |
执行异议 |
不予受理 |
立案请示 |
诉前保全 |
调解确认 |
清申案件 |
强清案件 |
工作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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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系列案批次 |
系列案数量 |
总数 |
系列案批次 |
系列案数量 |
总数 |
50件以上系列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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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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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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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以审判任务指标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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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平台
平台中未审结原因、承诺结案时间、流程节点和备注有法官进行填写维护
18个月以上不满3年长期未结案件表(截至时间:202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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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办人 |
案号 |
立案案由 |
助理 |
立案时间 |
案件状态 |
未审结原因 |
承诺结案时间 |
流程节点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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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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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办人 |
案号 |
立案案由 |
助理 |
立案时间 |
备注 |
未审结原因 |
承诺结案时间 |
流程节点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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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截至2020年1月9日,新增x宗,共有xx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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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长期未结案件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一年半未审结(执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不包括申诉审查、减刑假释、破产清算、国家赔偿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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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域外法适用管理平台
序号 |
案号 |
立案案由 |
当事人 |
承办人 |
当事人选择适用 |
裁判结果最终是否适用域外法 |
是否涉及域外法查明 |
是否审结 |
结案日期 |
结案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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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案件涉及国家统计表
主要统计案件涉及国家的案号、承办法官名称、法官助理名称、涉及国家等,内容由法官自行维护。
案件涉及国家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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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承办法官 |
法官助理 |
涉及国家(包括主体和案情涉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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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时间:2020年4月1日起 |
2.6上诉案件数据台账
主要包括上诉案件移送超45天案件列表和案件移送严重超期案件列表,其中上诉案件案件移送超45天案件列表由法官自行维护。
上诉案件移送超45天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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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法官 |
法官助理 |
超期天数 |
超期原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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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案件移送严重超期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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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法官 |
法官助理 |
超期天数 |
超期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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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数据统计表
统计区间 |
承办法官 |
简易程序上诉案件(指适用简易审结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式文书案件数(指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采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文书样式,或者依据《试点实施办法》对裁判文书作出的简化的案件数量) |
独任制受理一审案件数(指案件受理后即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先适用独任制审理,后又转入合议制审理的案件) |
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一审案件数(指已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先采取独任制方式审理,后出现需要转为合议制审理情形,并实际转为合议制审理的案件数) |
独任制案件上诉数(是指采取独任制审结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数量) |
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上诉数(是指对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数量 |
送达总次数 |
电子送达适用案件数 |
电子送达总次数 |
有效电子送达次数 |
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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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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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统计时间:2020.4.1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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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案例”库
1)案件录入和展示
由法官/法官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录入法院“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案例”,内容主要包括:查明的域外法国家和地区、案号、立案时间、
当事人名称、 案由、诉讼标的、承办法官、 跟案助理、结案时间、 结案文书(可标亮、复制)、 是否生效、生效年份、关键词、查明的域外法部门法等内容,已录入案件形成列表进行展示。
2)案件标识
根据案件的“未结案”“已结案”状态为案件进行标识区分,并及时更新状态。
3)文书阅览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点选进行查阅结案文书等文档内容的操作。
4)数据统计
自动统计全部和每年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案件数量、按年份、团队查询结案方式和统计查明地区和国家的案件数量(比如香港法多少件、美国法多少件)、每个法官查明和适用了多少件域外法等等。
2.9 “涉一带一路商事审判案例”库
1)案件录入和展示
由法官/法官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录入案件的“涉及国家、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标的、承办法官、跟案助理、结案时间、结案文书、是否生效、生效年份、关键词”等内容,已录入案件形成列表进行展示。
2)案件自动入库
系统可抓取已识别为“涉一带一路商事审判案件”性质的案件,并提取主要案件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标的等内容,其他需录入的信息有工作人员自行补充。
3)文书阅览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点选进行查阅结案文书等文档内容的操作。
案件标识
4)根据案件的“未结案”“已结案”状态为案件进行标识区分,并及时更新状态。
5)数据统计
实现自动统计功能,可按照时间、年份、团队统计结案数量、结案方式、涉国家情况、涉案由情况、涉洲际情况、涉案标的总额、审理周期等内容。
2.10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库及材料汇编
1)案件录入与展示
由法官/法官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录入案件的涉及国家和地区、
案号、 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标的、承办法宫、跟案助理、结案时间、 结案文书、 是否生效、 生效年份、 关键词、 典型意义、案例分类(在精品文书、十大典型案例、
获奖案件、审委会讨论、自报案例项下选择或自填)等内容。
2) 文书阅览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点选进行查阅结案文书等文档内容的操作。
2.11数据项维护
支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填满表格中相应数据或系统无法提取的相应数据项。
对关联数据,实现关联项自动填写功能,如填写案号后自动填写当事人信息等。
2.12数据可视化
通过“总体一张图、部门一张图、团队一张图”为法官、领导提供直观易用、灵活多样的数据分析和图形化展现。通过多种可视化模版,实现不同业务场景的数据深度分析和展现。结合法院审判、执行、诉讼的实战经验积累,运用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构建多种可视化专题业务模型,形成各类案件类型的专项专题分析,全面服务法官办案、执行指挥和审判管理,为法院加强业务指导,提炼审判规律,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2.13平台管理
用户及权限配置
根据法官、法官助理和法院领导的职权配置相应的使用权限,如法官可以对部分数据项进行补充修改等。
系统留痕
保留用户和操作记录等。
2.15数据接口
综合业务系统
与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对接,获取法院业务数据等。
电子卷宗系统
与电子卷宗系统数据对接,获取法院办案数据等。
其他业务系统
与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业务系统对接,获取所需数据项。
(三)项目服务要求
1.项目实施需按照采购方的服务需求提供合理的实施方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做出合理分析,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项目的开展,并提供优质的质量保障措施和项目售后服务保障方案。
2.项目需安排具有相关专业和软件开发经验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3.项目开发完成后相关软件的所有权归采购方所有,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本项目的有关软件成果、专利技术等。
(四)项目服务保密要求
对项目实施过程获得的数据和结果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此数据和结果进行任何侵害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为。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评标定标方法
按照院采购管理规定和项目实际需求,由采购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供应商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五、商务需求
(一)建设工期:30天,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二)服务地点: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售后服务需求:免费运维服务期1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中标单位开具的国家税务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采购人支付首付款即合同金额的50%;
2. 项目全部完成且项目经验收后合格的1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六)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规定进行系统研发工作,所完成的功能需达到采购方要求。
(八)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六、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请根据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制作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供应商情况介绍;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投标,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报价方案;
5.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6.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合理建议;
7.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8.拟安排项目团队方案;
9.投标人资质、相关认证及自主产权情况(如有);
10.同类业绩情况(如有);
11.诚信评价、履约评价、疫情重点防控、稳岗企业材料(如有)
1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13.项目保密承诺书;
1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情况承诺书。
七、响应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报名请致电项目报名、响应联系人,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为现场提交纸质文件(响应文件须密封,含正本1份,副本3份),公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18:00。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服务供应商的监督。
项目技术咨询联系人:审管办陈小姐,电话0755-86705932
项目报名、响应联系人(招标流程):综合办刘工,电话0755-86705921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法治大厦709
廉政监督电话:刘小姐,0755-86705141。
八、其他
公示期间对公告条款有疑问请及时向项目联系人反馈合理意见,我院将及时跟踪处理。本公示未尽之事宜,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