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4 09:51: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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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维护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情形,遵循法定程序。

第三条【被执行人适用情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一)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九)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一)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十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十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