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服务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结合深圳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立足深圳先行示范区“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一流法院,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深圳智慧、提供示范样本。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深圳法院审判执行和改革创新中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服务保障大局。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立足法院职能,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聚焦制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攻坚克难,推动公正司法水平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司法权威大力彰显,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五是坚持系统性和协同性相统一。加强统筹规划,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改革策略,强化指导沟通、有序推进、落地见效,以重点项目率先突破,由点到面推动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坚持科技支撑,将改革创新与智能化技术深度融合,切实形成集成效应;抓好评估问效,落实督察问责,全力推动改革效能持续发挥。
六是坚持制度创新与示范引领相统一。进一步强化当好全国全省法院司法改革排头兵和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先行者的使命意识,努力攻坚一批司法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性引领性改革,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现代化的专业审判体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1.优化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保障的机制。立足司法职能,配合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推动深圳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将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纳入审判质效监控指标体系,强化服务保障的针对性。提升与“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相关的诉讼服务质量标准,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深圳市情又接轨国际标准的法治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体系。
2.优化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服务保障的机制。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健全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审判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探索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和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快审机制。加大侵权惩戒力度,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全面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对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机制,加强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提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3.优化为金融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的机制。依法保护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建立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健全金融审判领域风险预警机制。探索设立金融专家咨询库,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以及与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金)产品互认等方面法律问题的研究,服务保障深圳金融业创新发展。探索涉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4.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率先探索上市公司预重整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财产网络查控和处置机制,提升破产债权实现率。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建立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法院监督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新模式。探索跨境破产制度,推动建立跨境破产协调合作机制和判决、裁定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落实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配套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管理系统。
5.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作用,推动在市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环境资源法庭),服务保障深圳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机制,集中管辖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加强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和审理程序,探索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探索建立“委托鉴定+专家辅助”机制,酌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修复方式,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公益诉讼等特区立法。
6.完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建设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统一认证机制。深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改革,探索涉外商事纠纷管辖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健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探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市场主体在商事合同中约定适用域外法律解决纠纷机制,完善适用香港法律解决民商事案件机制。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认定,探索粤港澳民商事案件网上授权委托见证。拓展粤港澳司法协助范围,探索以港澳地区认可的方式跨境送达法律文书。
7.完善产权司法保护配套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细化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有效区分和识别机制。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机制,落实“能活封不死封”的灵活查封实施机制,探索诉讼保全保险担保,健全保全财产置换制度。推动财产保全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保全期限实时预警,畅通财产查控救济渠道和监督机制。
(二)构建优质高效的司法供给体系,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
8.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协调公安机关在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通人口信息在线查询、核验比对等功能。完善“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平台,实现诉讼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立案率达到80%以上。深化跨域立案改革,建立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
9.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多元纠纷化解特区立法,推动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深圳”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标准。推动各区、街道设立涵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起诉前未经调解的纠纷除依法或依纠纷性质不得调解的以外,一律转入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先行调解。建立两级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共享制度,探索特邀调解员分类分级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诉前辅导机制,引导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完善诉非对接工作机制,明确诉前无争议事实、送达地址、约定适用程序的固定规则。推广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平台建设经验,强化在线调解平台应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对婚姻家庭、物业纠纷、消费争议、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类型化纠纷建立一体化协同解决机制。
10.深化刑事诉讼机制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案件取证指引和证据标准。完善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制度,建立从轻量刑建议与量刑的协调机制。构建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持续深化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统一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探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被告人逃匿违法所得没收制度。
11.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对简单案件推广组别式、要素式庭审方式,构建类型化案件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体系,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将“送达地址确认”纳入工商登记、年检,全面推行电子送达,率先形成系统性改革制度成果,为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提供经验参考。
12.深化行政诉讼机制改革。加强深圳行政审判中心建设,深化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探索简化行政裁判文书。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配合推动扩大深圳法院行政案件地域管辖范围,探索基层法院办理部分以区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部分涉外一审行政案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办理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联动机制。
13.建立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持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实行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等工作机制。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三统一”执行管理,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完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推进“鹰眼执行平台”迭代升级,拓展联动范围,推动实现网络查控对各类财产全覆盖。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健全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修复机制,精准实施惩戒。推动公安、检察机关简化拒执罪移送程序,统一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
14.营造诚信诉讼环境。构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的预防、识别、惩治机制,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探索通过律师费转付、诉讼费用合理分担以及依法适用民事强制措施等方式,加大对滥诉行为的制裁力度。建立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惩戒虚假诉讼机制。
15.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落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完善司法建议统一管理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对司法建议工作制发审查、追踪监督机制。推动完善重大司法建议前置征询、常态跟踪和质量评查机制。完善司法建议双重考核和责任落实机制,增强司法建议落实刚性。
(三)构建科学权威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16.构建高效运行的审判执行团队。根据诉讼程序改革、人员结构、案件类型、繁简分流需求,建设小额速裁、二审独任制、案件质量评查等专业化、功能化审判执行团队。根据团队类型和功能细化权责清单,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分工,健全高效运行的内部管理模式。按照不低于1:1:1的总体比例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探索实行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双向选择机制。赋予法官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参与考核评价权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议权,实际运用于考核评价与职级晋升。
17.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审判流程节点、岗位职责、诉讼程序类型、专业审判执行领域,细化院庭长、审判长、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岗位职责清单、履职指引嵌入办案平台。正确处理随机分案与专业化审判的关系,在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的同时防范廉政风险。细化完善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常态化机制,定期通报公示办案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数量、案件规模、分管领域、监督任务和行政事务等因素,区分不同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院庭长办案数量。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总结类案裁判经验的作用,重点加强对跨领域、综合性法律适用问题的宏观指导。
18.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全方位、全流程节点审核、监督、检查的综合性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审判流程标准化规范,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流程时限分解监控、预警冻结、风险提示机制。结合审判业务领域特点,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等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的案件具体情形,嵌入信息化监督管理标识模块,建立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的自动识别和监管启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厘清依法监督与不当过问案件的界限。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专门审判组织,规范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常态化开展案件、庭审、文书质量评查,建立发改和重大信访等重点案件逐案评查、定期通报整改制度。
19.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构建深圳法院法律适用分歧发现、申请、审查和解决机制。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操作流程和运用方式,加强类案同判机制建设。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职能,建立裁判要旨及时发布机制。规范审判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和优秀文书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建立示范文书和精品案例培育机制。研究深汕特别合作区案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问题,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20.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审判执行活动在受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有序开展。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培训、管理制度,建立根据案件类型和专业知识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和监督司法。不断升级完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审判执行活动透明度。
21.建立科学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理顺司法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将专业、权威的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启动责任追究的前置程序,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确保责任认定科学有据。细化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构建坚实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综合保障水平
22.完善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完善管理体制和职能配置。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深圳地区设立知识产权、金融、破产等专门法院,营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深化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巩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上级部署启动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效能。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和功能,建设兼具便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城区人民法庭。
23.完善司法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机制。推动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办理,建立专门工作团队和平台,集中办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鉴定评估、执行查控等事务。优化司法事务集约化工作流程,探索全市法院部分司法辅助事务协同办理机制。完善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健全公开竞标、运营监管和业务培训等制度,进一步明确适合外包的非核心辅助性事务,交由具备资质能力的企业、高校、公证机构、专业社会组织承担。
2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案件体量、功能需求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将全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深圳市“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办公场所、档案库房等建设。探索不同法院之间审判法庭共享模式,充分释放基础设施功能。
25.加强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法院经费保障、管理和监督机制,科学动态调整经费保障水平。制定公文处理、机要收发、后勤保障等司法政务工作标准,促进政务标准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五)构建面向未来的人才养成体系,推动审判能力现代化
26.完善全市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健全全市法院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发挥好党组把握政策取向、改革方向、办案导向的作用。完善理论教育、政治轮训常态化机制,加强审判执行机构、人民法庭、审判执行团队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提升法院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在遴选任命、提拔晋升、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培养锻炼、奖励惩戒等工作中严把政治关,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以及在危重险急等重大事件表现方面的考核考察,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
27.完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与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与人财物市级统管相适应的基层法院监察工作体制,探索市中级法院向基层法院选派纪检专员,充实监察力量。健全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完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的规范指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8.健全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在核定员额内,根据核定编制、案件数量和工作量变化情况,统筹配置、动态调整辖区法院之间员额数量。建立法官履职能力评测机制,细化员额法官退出、增补的条件、程序,实现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衔接。
29.完善法官选拔任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员额法官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完善从法官助理遴选初任法官制度,健全中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机制。探索建立员额法官递补机制,明确递补人选补充入额的标准和程序。落实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法官等级晋升制度。
30.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配套机制。健全政法编制的三类人员内部岗位交流机制,严格落实法官由组织安排调整到非办案岗位后重回办案岗位入额的程序要求,按照上级政策标准科学确定法官转任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时对应的职级。做好法官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按照同等资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退休工资比例确定员额法官退休待遇。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协调,全面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医疗、差旅、公务交通补贴、住房等待遇。推进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落实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待遇保障。落实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政策。
31.完善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用,制定司法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指引和维权程序。进一步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防联动制度,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报复陷害、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治,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建立不实举报澄清机制,法院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的,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探索完善法院工作人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政策。探索建立司法人员履职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制度、心理辅导制度,健全轮休、补休制度。
32.完善人员招录引进机制。落实深圳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建立优才引进制度,从全国招录选调审判业务专家等高端审判人才。探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司法辅助人员,吸收研修学者、法学院校学生等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定期接收包括港澳地区法律院校在内的法律专业学生实习。
33.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境内外专项培训和学习深造新模式,建立覆盖职业生涯的终身学习制度。探索基层法院法官到中级法院挂职锻炼制度。实行法官助理和初任法官“导师制”,传承资深专业法官审判经验,配套建设审判业务实训体系。针对岗位需求和职业特点,健全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培养体系,系统性开展业务培训。打造法院文化建设标准和品牌,健全司法职业精神培育机制,充分发挥文化建设对坚定理想信念、提升职业素养、塑造良好形象的促进作用。
34.构建高端司法人才培育机制。建立全市法院人才库,对专业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实行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审判业务专家培育计划,形成全国、全省和全市审判业务专家组成的审判专业人才梯队。探索实行新任职法官助理由审判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双重管理机制,培育兼具办案能力和调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法律外语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要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35.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协作)与工作交流。争取中央授权深圳市自主审批法院系统与港澳司法交流项目,推动粤港澳司法专业交流常态化、机制化。推动珠三角地区法院、深圳都市圈法院之间的常态化交流,分领域开展工作对接交流,构建审判执行工作协作沟通机制。
(六)构建集成融合的智慧司法体系,助力法治城市建设
36.打造 “智慧法院”先行示范模式。全力推进智慧法院一体化平台建设,优化整合各类办公办案平台,贯通基础数据,消除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探索拓展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形态,减少司法人力资源投入,提升法院工作效能。
37.加强智慧审判建设。深度运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全面推行无纸化办案。推动案件审理要素、证据标准、风险提示、庭审记录、类案检索和文书生成等功能嵌入办案系统,实现要件事实自动提取,法律适用智能推送,助力法官办案提质增速。完善移动微法院功能,全面推行在线诉讼模式,实现在线诉讼平台功能升级和对接整合。
38.加大智慧执行力度。优化升级一体化执行办案平台,完善执行指挥、流程管理、执行公开、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网络拍卖等执行系统功能。建设符合执行实施工作特点的移动办案平台,推进智能辅助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通过执行案件“移动办、掌上办”提升执行效率。优化升级“鹰眼”综合平台,推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当事人下落查找协调联动,提升财产查、冻、扣一体化水平。
39.提升智慧服务水平。打造以深圳法院诉讼服务网为核心,贯通大厅、热线、网络、移动端,覆盖诉讼全流程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实现对内与法院业务系统全面对接,对外与调解组织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多元解纷“融”平台与仲裁、公证、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非诉平台对接。拓展网上诉讼服务功能,推动诉讼业务“掌上办”“自助办”“精准办”,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行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升级律师服务平台,实现律师身份一次验证,线下快办、线上通办各项诉讼业务。
40.夯实智慧管理基础。完善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健全办案负面行为自动巡查管理功能。将监督管理清单嵌入办案业务系统,便于法官分级标示,向院庭长智能推送、自动提示。全面推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探索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试点。建立健全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探索建立“数助决策”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市中级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市中级法院司改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各项重点任务的分管院领导要统筹协调,明确牵头单位(部门)、参与单位(部门),形成“一把手”亲自抓总,分管领导分项统筹、责任部门推进落实、司改部门协调督促的有序工作格局。
(二)做好任务分解,强化督促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思路,于2020年9月20日前制定各项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推进举措、人员分工、时间安排、预期成果,报市中级法院司改办审查备案,形成“1+N”的任务落实框架体系。所有重点任务按规定时间启动,2022年全面完成,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协调参与单位,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工作按既定目标、进度稳妥实施。各项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应每季度向市中院司改办书面报送,司改办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通报。
(三)主动争取支持,坚持科学推进。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增进各方对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共识,凝聚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合力。要实现各项任务协同配套,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六年行动方案和三年工作计划中安排的任务,有序一体推进。要把精品创新意识融入到具体工作举措中,既符合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突破性,继续先行先试,确保落地见效,全力打造法治城市示范。
(四)及时固化成果,形成示范效应。要坚持实践检验标准,科学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及时总结提炼创新做法,以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固化成果,加快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成熟经验,在全省、全国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不断增强深圳法院在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服务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力和排头示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