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0-29 17:27: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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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程

2016年7月8日本院2016年第五次法官大会讨论通过,经2021年5月26日本院2021年第22次党组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高立案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网上立案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深圳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深圳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四)首次申请执行案件;

(五)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

(七)执行异议之诉;

(八)申请再审案件;

(九)执行恢复案件;

(十)申请公司清算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网上立案:

(一) 仲裁保全案件;

(二) 特别程序案件;

(三)执行异议(执行追加)案件;

(四)其他不适合网上立案的案件。

第四条  网上立案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院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申请人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网上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按照网上立案系统的提示步骤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注册并认证成功后申请人可以凭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上立案系统,上传符合规定的立案材料,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

第七条  代理人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的,代理人应当按照网上立案系统的提示步骤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代理人信息。注册并认证成功后代理人可以凭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上立案系统,上传符合规定的立案材料与授权委托材料,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并应当如实填写电子送达信息。

第九条  网上立案材料的格式文本(如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人可以在本院官方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实行网上立案分配负责制,立案团队每个工作日将新申请的网上立案分配至立案审核人员个人账户,该立案人员应负责完成该案的全部立案登记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需补充或修改的,立案审核人员应通过网上立案系统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上传的材料齐全符合立案要求或补充后符合立案要求的,立案人员应在7日内审核并登记立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上传的诉状、申请书等立案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二章  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网上立案平台向本院提出民商事起诉的,应当上传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住所等信息;

(四)已签名盖章的起诉状;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作简要说明);

(六)原告地址确认书、被告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线索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网上立案平台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上传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申请或者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二审的案件,需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外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需提交生效时间与生效证明);

(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查封结果通知书;

(七)申请人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线索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网上立案平台向本院提出其他案件网上立案申请的,需上传的材料参照十四、十五条。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七条 立案团队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立案申请,并将每日新立案申请分配至具体立案审核人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齐全,且上传电子材料清晰完整符合无纸化立案要求,在网上立案系统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且电子材料符合无纸化立案要求。审核人员应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登记立案。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齐全,但上传电子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符合无纸化立案要求,电子材料无法直接进入本院电子卷宗系统。审核人员应将不符合的电子材料名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重新上传,同时说明无纸化卷宗电子参数要求。申请人重新上传符合要求后,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且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审核人员应在申请人补充完毕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登记立案。

如申请人上传的电子材料仍不符合无纸化立案要求,审核人员应通知申请人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本院,由本院扫描工作人员扫描。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有缺漏或部分填写有误需修改完善,审核人员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材料。申请人补充上传符合要求后,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审核人员应在申请人补充完毕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登记立案。

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仍有缺漏或修改后不符合立案要求,审核人员应再次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的材料。申请人再次补充上传后依旧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审核人员可发送审核不通过通知,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上传的材料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或属于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审核人员将向申请人发送审核不通过通知,通知中应说明不通过理由及指引当事人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如申请人不服,可向本院立案团队申请复核,由本院立案团队复核。复核后仍不受理的,由立案审查法官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第四章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二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除需上传第十四至十六条起诉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人应当就其主体资格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起诉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委托起诉的,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或经法院工作人员办理面签或在线视频见证手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十三条  网上立案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如申请人需办理面签手续,审核人员应在审核结果通知中说明面签要求,指引当事人前往本院立案窗口办理面签手续,面签完成后3日内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如当事人往来立案窗口不便,可向审核人员申请在线视频见证,审核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在线视频见证的流程和需准备的材料,指引当事人完成在线视频见证。

第二十五条  经过面签或在线视频见证的诉讼材料,立案审核人应加盖面签章、签名、注明面签或在线见证时间。

第五章  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立案人员高效立案、依法立案,建立网上立案长效自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每月抽查立案人员网上审核时限,扣除补充材料、需要面签等情形后,对于超出本规定时间立案的情况,立案人员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及时审核网上立案数量较多的工作人员约谈、通报、计入年底绩效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对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案外人,视其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参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机构或个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后,当事人仍无理缠诉,干扰立案秩序的,视其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就网上立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