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立案登记工作规程(摘要)
第一部分 立案登记
一、立案人员对起诉人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法律关系等应依法进行释明引导,充分告知有关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提示诉讼风险。
诉讼服务中心在导诉台、立案窗口提供纸质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及各种类型起诉材料清单,供当事人或代理人索取填写。
诉讼服务中心将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及各种类型起诉材料清单在本院官网与微信服务号公示,方便当事人下载取用。
二、民商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主体材料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的,应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包括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诉讼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主体材料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的,应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包括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执行请求和执行依据;
(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其他案件的起诉状或申请书,参照民商事起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填写。
五、当事人提出民商事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正本(无需提供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作简要说明,证据仅需提供一份,无需提供副本);
(六)原告地址确认书、被告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线索书。
六、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申请或者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原本(无需提供副本);
(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二审的案件,需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外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需提交生效时间与生效证明);
(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查封结果通知书;
(七)申请人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线索书。
七、其他案件的材料,参照民商事案件或强制执行案件提交。
八、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和申请材料,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核对以下内容:
(一)民商事案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强制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与申请执行请求相匹配,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其他案件参考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九、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除提供上文所述起诉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人应当就其主体资格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起诉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委托起诉的,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或经法院工作人员办理面签手续、在线视频见证手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十、经核对,对于当事人现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齐全,但存在重大、疑难或其他特殊情形,无法当场作出判断的,立案人员应当接收诉讼材料,出具《收文通知书》,并及时移交立案法官依法处理。《收文通知书》应加盖诉讼材料签收专用章,记明签收人员和签收时间。
十一、经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人员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清单形式或电子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指定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限,国内案件为七日,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十五日。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当事人可向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诉讼服务中心决定。
十二、需补充、补正起诉、申请材料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当场补齐、补正材料的,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二)对于现场立案,当事人不能当场补齐、补正材料的,立案人员可指引当事人将材料收回后进行补充、补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法院先接收其他诉讼材料的,法院应当先予接收,出具《收文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内容、期限,加盖诉讼材料签收专用章,记明签收人员和签收时间;
(三)对于网上立案,立案人员应全面审核案件材料后一次性通过电子清单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的材料,并在网上立案系统上依照本规程设置补充材料时间;
(三)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补齐、补正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于现场立案,当事人逾期未补充、补正的,法院应退回起诉、申请材料;对于网上立案,当事人逾期不补充系统将自动撤回立案申请;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补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法院应退回起诉、申请材料或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依法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十三、经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立案人员应告知其修改后再提起诉讼或申请。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立案人员应退回起诉、申请材料,指引当事人修改后再提起诉讼。
十四、经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登记: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二部分 立案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准备好纸质材料后,前往本院立案窗口提交材料,本院立案人员应当场接收审核当事人的材料,材料不齐或需要修改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齐全的案件直接签收,并于签收后7日内立案登记。不能当场补充材料的案件,立案人员可提示申请人补充后一并提交,申请人坚持先提交后补的,可提示申请人将补充材料除现场提交外还可邮寄来本院或在线补充。
二、对于现场立案的申请人,立案人员可引导申请人注册电子诉讼平台(如深圳移动微法院、广东诉讼服务网等)并在电子平台登记案件信息。如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使用电子平台,立案人员应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
三、除少部分业务(如接收上诉材料、退费、联系法官等)由专窗办理外,其余立案窗口皆可办理本规定第二条列明的所有立案业务,实现“一窗通办”。
四、立案团队组织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网上立案平台上的案件,材料不齐或需要修改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齐全或补充后齐全的案件在线审核通过,并于所有材料齐全后7日内立案登记(详见《网上立案工作规程》)。
五、立案团队对于直接邮寄至本院立案的案件需登记案件信息、接收时间、处理结果等,材料不齐或需要修改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齐全或补充后齐全的案件于所有材料齐全后7日内立案登记。
第三部分 无纸化立案
一、本院部分案件实行无纸化立案,立案人员在立案时无需收取申请人纸质立案材料。
二、本院目前无纸化立案的范围包括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清算、申请再审等。
三、现场提交的符合无纸化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人员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应当场将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文档导入本院电子卷宗系统,纸质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符合无纸化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上传的完整性和清晰性进行审核,对于清晰完整的电子材料应通知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立案人员直接将申请人上传的电子材料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五、如网上申请材料齐全,但清晰度或完整度不够,立案审核人员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清晰完整的电子文件。
六、对于申请人邮寄的立案材料,立案人员应交予档案室扫描后导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如申请人需要可退还申请人。
第四部分 诉前调解
一、起诉到本院的案件,当事人自愿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当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二、立案人员在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审查原告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可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告知原告案件已进入诉前调解。
三、诉前调解的期限从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诉前调解期限不计入本院立案期限。
四、案件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或者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的,调解中心将案件导出后,立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进行立案登记。
五、经诉前联调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指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第五部分 其他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就立案登记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