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开放带来进步,法治护航商贸。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从古丝绸之路的驼铃帆影,到今日“一带一路”的钢铁桥梁,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法治的护航也越来越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要求,2020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北京、成都、厦门、上海、重庆等地的16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高质量的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格局。
此次《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首次发布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规范意见,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国际商事活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要明确目标任务,深刻把握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意见》第一部分是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协同发展的举措和路径,形成布局合理、公正高效、特色鲜明、服务便捷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格局,努力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目标。
要创新完善审判机制,持续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提质增效。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审判体系是基础,审判机制是重点。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要聚焦如何切实破解制约国际商事审判质效提升的难题及痛点,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从优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健全诉讼便利机制、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法庭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开拓进取,提升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要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实现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与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行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认证中心等机构的对接机制,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国际商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支持和监督仲裁发展,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作用,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促进中国仲裁事业国际化发展。
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司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健全选育管用机制,完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及工作人员调配和选派机制。探索建立法官分层培养模式,提升法官运用国内国际法律、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加强与境外大学、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深化不同法域之间的实务交流和业务培训。同时,人民法院还要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宣传介绍我国涉外商事法律制度,用好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资源“富矿”,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故事,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吸引力。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人民法院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更加有力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