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筹建)的构建及设想

发布时间:2015-12-25 18:02: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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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筹建)模式的构建和创新

  目前,全国法院正按照中央所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努力推进社会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作为综合性改革的示范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闻长智院长的带领下,前海法院拟设立院诉调对接中心,以加强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

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应有其特色,诉调对接中心的构建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法治示范区的要求

  法治示范区   ——区别于其他自贸区的显著标志

前海是国务院已经批复的规划中唯一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是前海蛇口片区未来最重要的竞争力。

前海在国家基本法律框架下,重点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实现先行先试,力争在自贸区法治建设上率先取得突破,建立一套符合自贸区战略定位,同时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接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

  2.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蒋惠岭副主任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纳入全国法院总体工作安排。

  当前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处在一个从社会管控走向社会治理的发展过程中。

  前海强调社会治理,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率先探索法定机构区域治理。

  社会治理在内容上强调社会自我调节和社会自治秩序。

在结果上要求培育社会力量,促进公平正义,建立社会治理新机制。

  3.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

  自贸区纠纷的特点:(1)境外主体的增加。自贸区的开放措施会吸引大量外资企业的进驻,国际、境外的商事纠纷因此而大量增加。(2)专业性的增强。自贸区中企业的投资和运营势必将遇到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离岸金融等一系列专业性、国际性和前沿性的法律问题。(3)法律文化冲突的加剧。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领域,纠纷涉及的不同法律体系都可能发生冲突。

  现有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式:

  立案法官和助理调解模式;

  人民调解窗口模式;

  与商会等社会调解组织的对接合作模式。

 法院与工会、消费者协会、商会、社会调解组织等联合制定有关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调解期限、调解的运作、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调对接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如20145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共同签署《协作纪要》,且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指派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进驻自贸区法庭;

 4.社会法庭模式。

 在河南省出现“社会法庭”组织化的法院调解社会化机制,即将社会上一些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等组织成一个常设的纠纷解决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并在法院指导下依据乡土人情、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民间社会规范来调解纠纷。模式的创新:多功能平台模式

 现有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均有其优点,但不能完全满足前海蛇口自贸区的上述要求,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建议诉调对接中心实行创新的多功能平台模式

 二、多功能平台模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法院主导化

 ②平台组织化

 ③平台网络化

 ④平台社会化

 ⑤平台专业化

 ⑥平台国际化

 ⑦平台研究交流化

 ⑧调解前置化

 ⑨调审适当分离化

 ⑩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1.法院主导化

 诉调对接中心以建立法院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性平台为目标。依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参与的思路。

 单纯的“业务指导”不能让法院在自贸区大调解机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目前前海的管理机构——前海管理局是一个法定机构,而不是一级政府。

 法院应根据自贸区的实际,主动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力量,不仅仅停留在“业务指导”和“委托调解”阶段,应根据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社会调解资源主动组织、引领和保障。

 2.平台组织化

 建立法院直接指导的调解组织。成立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名册,选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退休法官、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家型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专家等担任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组成常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并在法院直接指导下调解纠纷。

与单纯的业务指导不同,建立《调解员选聘及管理规定》、《调解规则》等制度。

 3.平台网络化

 ①巡回调解分中心。根据前海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建立行业性和地域性的前海法院巡回调解分中心。

 ②调解联络员。根据需要在前海地区注册企业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中设立调解联络员。

 4.平台社会化

 诉调对接中心链接各种调解组织等社会资源,提供互动机制,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求。

 ①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中心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②积极协调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在我院成立驻点调解工作室或派驻调解人员。

 ③对与本院签订有合作协议的调解机构,制作调解机构名册,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④培育新的调解机构。致力于形成多方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格局,积极促进在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扩大平台大调解的组织基础。

 5.平台专业化

 探索专业化调解工作机制。针对自贸区内金融案件、涉港案件等较为常见、多发的具体情况,在诉调对接中心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涉港澳台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相关专业调解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专业化调解规范性文件。

探索对调解员的专业化培训机制。进行一般调解员、行业专业调解员的培训及协助认证调解员资格。

 6.平台国际化

 组建国际化程度较高和港籍调解员占一定比例的调解员队伍,选聘外籍、港籍等境外调解员;与境内外调解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引进知识、人才、师资、培训资源。

 7.平台研究交流化

 建立调解发展研究会。依托大学及立法部门等,研究不同法律体制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及发展。

建立调解论坛。促进调解机构、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宣传推广调解及其他非诉讼解决争议的办法。

 8.调解前置化

 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诉前调解和诉中的开庭前调解为案件处理流程的必经环节,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引导进入院诉调对接中心先行调解。

 9.调审适当分离化

 诉调对接中心纠纷解决的功能更多地由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承担,诉调对接中心的驻点法官一般不直接调解纠纷,只承担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司法确认和监督的职能。鼓励承办法官在诉中将案件委托或要求院诉调中心协助调解。

 10.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积极完善“调解-司法确认”、“调解-法院速裁” 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建立“涉港商事案件中立第三方裁决机制”等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几个操作规程问题:

 ①与立案登记制相衔接,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

 ②诉前调解采用立案人员引导方式。诉中调解采取法官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方式。

 ③诉调对接中心对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编立专门案号,及时送交院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诉前调解员根据调解规则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中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登记备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调对接中心当即将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诉前调解员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登记后,移交立案人员办理立案手续。

 ④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委托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协助调解案件的,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统一登记,统一委托,统一移送材料。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委托调解人根据调解规则调解结束后,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送交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登记后,移送法官。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法官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官及时转入审理。

 ⑤调解是否收费问题:

 本院调解员名册调解员调解案件,建议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可由法院给予本院调解员适当补助。

 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收费性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当事人自行按其他收费性调解组织的规定支付。

 三、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涉港商事案件中立第三方适用香港法裁决机制

 为更好地解决涉港纠纷,研究香港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推动两大法系的融合和相互借鉴,建议在诉调对接中心建立涉港商事案件中立第三方使用香港法裁决机制。主要内容:

 ①中立第三方由香港退休法官、香港高校法学教授等法律专家担任;

 ②当事人因涉港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可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第三方裁决协助解决纠纷;

 ③中立第三方应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可参照香港的诉讼程序。

 ④中立第三方听证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等,依据香港法出具中立第三方裁决;

 ⑤裁决结束后,中立第三方可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⑥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在前海法院的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应对中立第三方裁决根据法律进行说理并进行相应的取舍。

 ⑦如该案符合适用香港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院可以将该中立第三方裁决作为查明香港法的法律专家意见,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香港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当事人对该香港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院审查认定。

此时,法院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查明香港法,再据此作出判决。

 启示1:香港法是判例法系,香港法的查明不仅仅是查明相关的判例,更应查明的是根据该案具体案情和相关判例所做的专家裁决意见,这可能是最准确的“遵循先例”。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启示2:以后香港法查明机制的发展和改革,如让法律专家出具香港法查明的法律意见,有条件时应让该专家召集当事人展开听证程序,以更好地了解具体案情。

 启示3:前海法院如有要适用香港法的案件,建议一般都先在诉调对接中心前置使用涉港商事案件中立第三方裁决程序,从而不仅更准确地查明了香港法,还有利于纠纷的和解。诉调对接中心也多了一个查明香港法和适用香港法的功能。

 ⑧如该案不符合适用香港法情形,承办法官则适用大陆法对该中立第三方裁决进行说理并进行相应的取舍。

由此,在同一个判决中,可能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观念、法律制度、裁判思维、法律实践的冲突。这样的判决可能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都是首次出现,不仅有利于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也有利于法官提高审判能力和对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学术研究。

  四、总结: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筹建)的意义

 一是创立了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式:多功能平台模式。

 二是将法院调解社会化推向了新的高度。不仅与社会调解资源进行对接,还主动推动社会调解资源组织化、网络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三是创立了新的纠纷解决模式:涉港商事案件中立第三方适用香港法裁决机制。

 四是完善和发展了香港法查明的概念,更好地对香港法进行查明。

 五是扩大了香港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借鉴、学习和提高。

 六是有利于自贸区纠纷的有效化解,推动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陈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