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进一步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客观存在着司法行政事务繁冗,组织设置复杂,司法行政权对审判权的介入和影响较深等深层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妨碍了司法公正。探索完善法院司法行政的职权配置、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是进一步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司法管理体制机制的必由之路。为此,本文拟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内涵出发,探究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理论基础、价值归宿和目标定位,梳理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历史沿革,并对我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其不足进行分析,在研究借鉴域外的司法行政管理经验以及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效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司法行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地服务于审判,进一步促进审判的公正、高效与权威。
司法权是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裁判纠纷的权力,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行政权基于辅佐司法权(法院司法审判权)而产生,其在本质上具有从属性和服务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而言,其基本的职能是行使宪法或有关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但是在法院的具体运作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与审判相关的司法行政事务,对这些事务的管理活动即为司法行政管理,依法享有的管理或者开展上述事务的权力为司法行政权。由于司法行政权本身的行政属性,使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主动性和扩展性,从而导致司法行政事务的外延日益宽泛、程序趋于复杂、效率逐渐低下,也导致司法行政权影响和介入司法权的触角不断延伸,这违背了司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定位。如何让司法行政权进一步回归本位,是我国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本文详细内容,敬请关注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将于近期出版的调研成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