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承公司诉ILHAMI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05 12:0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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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可以提交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来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

【基本案情】

庆承公司诉称,庆承公司与ILHAMI2008年开始贸易往来,ILHAMI向庆承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后,再将采购的电子产品销售给其所在国的其他客户。自20081025日起,ILHAMI又多次向庆承公司购买监控设备及相关附属电子产品。ILHAMI仅支付了82855美元货款,尚欠货款人民币1097530.45元。庆承公司多次追讨未果,据此,诉请法院判令ILHAMI立即给付货款1097530.45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庆承公司对其主张的双方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其已将货物交付给ILHAMI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庆承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形式发票、提单、空运单、付款记录等证据,没有原件核对,ILHAMI对此也予以否认,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即使上述证据真实,也不证明ILHAMI是买方、受领了货物和支付了相应货款。庆承公司主张,其向ILHAMI出卖并交付了讼争货物,缺乏充分的证据链条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庆承公司请求ILHAMI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商事纠纷类型之一。当事人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应首先应当举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常因不能举证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履行,而败诉。当事人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接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a.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缔约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当事人的代理人。b.缔约主体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审判实际中,主体要件和合意要件通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例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非其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为由,否定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客观而言,在没有书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的据以证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首先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在没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应通过保存固定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来补救,如传真、电子邮件,由对方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后,提起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