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银行诉L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2-29 09:27: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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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L公司向D 银行提起融资租赁交易申请,银行根据该申请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了三台注塑机,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生效后,D 银行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L公司支付了租赁协议项下前17期租金。但自第18期起,L公司未再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在前海法院调对接中心的港籍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适用香港法达成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跨境担保的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规定将受行政处罚。涉案融资租赁协议签订于2014年9月1日,本案适用该规定。故法院依法确认本案跨境担保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且本案调解协议改为人民币结算,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相关规定。另外,本案调解协议的事项均属于商事合同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约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契约自由的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对内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已全面放开,对涉港融资租赁的利率更没有限制性规定。故本案采纳香港庄善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确认本案调解协议的事项不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对本案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港融资租赁纠纷,是前海法院适用香港法裁判的首宗案件,各方当事人在涉案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调查,约76.5%的受访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涉外融资租赁是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常见的金融产品类型,之前不少法院以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为由对该类型案件不予适用域外法。本案适用香港法对该类纠纷进行审查,最终确认涉案调解协议没有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内地法律的程序规定和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合法。宣示了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对跨境融资租赁纠纷可以适用香港法或域外法进行审理,这将增加香港籍、外籍当事人在前海投资创业的法治信心,也为自贸区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