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濠公司诉友车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2-29 09:3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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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新濠公司与友车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新濠公司将位于深圳火车西站南侧地块共7000平方米租给被告做汽车销售使用,该出租的土地是新濠公司从平南公司租来的。后因租赁合同到期,新濠公司与友车公司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其后,双方因租金发生争议,友车公司从2015年1月至5月拖欠租金、管理费。新濠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友车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地块是平南公司以平南铁路建设用地为由依法征用而来,平南公司对此具有合法使用权;经相关部门决定批复原告在涉案土地即平南铁路预留发展用地上建设汽车展厅及3S店,第三人办理了临时建筑许可证,新濠公司、平南公司并不存在违法出租国有土地的情形,涉案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新濠公司与平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新濠公司与友车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两份合同的租赁期限均已到期,友车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并未搬离涉案租赁土地,而是继续使用涉案租赁土地,新濠公司对此亦未表示异议,仅是要求友车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双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判决,友车公司向新濠公司支付土地租金、违约金。

【典型意义】

自深圳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区内的土地价值飞速增长,自贸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等权益价值也大大提升,有关纠纷也开始出现。因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在未开发之前,部分区域属于填海区、滩涂和沟渠,例如深圳市平南铁路有限公司等土地使用权人在上世纪90年代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为历史原因以及区域内的土地开发的局限性影响,部分土地使用人并未取得深圳市国土部门颁发的使用权证。从而因为产权不明晰导致上述土地在租赁、收益过程中产生了合同效力的纠纷和争议。本案对确定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内的尚未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