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CW财务公司与中阳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买方信贷最高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创维财务公司向中阳服务中心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20万元的借款且授信用途为支付“创维-RGB”货款。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就借款延期支付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展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借款展期到期后,中阳服务中心仍未归还借款,CW财务公司遂对中阳服务中心违约行为进行追讨,中阳服务中心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承诺还款期限,其后,由于中阳服务中心未按此承诺履行,CW财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阳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CW财务公司向中阳服务中心贷款,其用途用于购买指定商品,这类借款合同类型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属于买方信贷借款合同类纠纷。买方信贷的含义指金融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其附带条件为必须使用此贷款购买指定商品,即为约束性贷款。在本案中,CW财务公司是具有金融许可的财务专业公司,有买方信贷等金融许可的业务范围,其向中阳服务中心等商家提供贷款,指定中阳服务中心等商家用于购买创维集团生产的家电等产品,这属于典型的“买方信贷”范围。此类合同因CW财务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CW财务公司与中阳服务中心签订的《买方信贷最高授信额度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判决中阳服务归还CW财务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
所谓买方信贷是指经销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经销商申请或产品生产企业推荐,由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向经销商提供融资的一类金融产品服务。这类金融服务其产品特点及适用对象主要在于解决经销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扰,缓解资金压力,其特点在于支持经销商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快速发展。对产品生产企业而言,通过资金扶持经销商,扩大了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能够快速实现资金回笼的目的,对借贷双方而言,能够体现双赢局面。本案审理中,审慎的区分该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形成良性的司法引导,助力于当前的“供给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