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5年9月入职通和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保密协议,陈某试用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8日,通和公司向陈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双方就工资、加班费、保密费等离职后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加班费、保密费、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应该支持保密费,参照竞业禁止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也不能无期限的保护,通常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除非有特殊需要,应在劳动合同予以明确2年后的补偿标准。否则,这种保密约定对劳动者无效。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的具体期限,因对解除劳动合同2年后的保密期限、保密费等条款双方尚未明确,本案中的保密费,缺乏合同依据。故判决通和公司于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发工资、加班工资及部分律师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定程度解决在保守商业秘密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供裁判参考。另外,所涉的企业是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对于该类新兴产业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有利于引导自贸区合作区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企业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本案的判决结果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既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又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促进了自贸区合作区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