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05 09:16: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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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音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云音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乐读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网站(网址http://music.163.com)、网易云音乐PC端、手机客户端、IPAD客户端传播《大梦想家》《青春修炼手册》等专辑中的9首歌曲。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权利以及其正遭受侵权损害等证据,并已提供有效担保。

法院认为,诉前行为保全的目的是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已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9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正在通过网络音乐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上述侵权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

诉前行为保全的目的是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法官点评

诉前行为保全,亦称为诉前禁令,其特点是在起诉前及时、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往往被认为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救济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对诉前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诉前行为保全审查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基础;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责令停止侵权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以及网络音乐平台的经营特征,如不立即采取诉前禁令,将会快速危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申请人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增长,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应予禁止。本案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充分体现了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效果,切实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