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不诚信调解后果——深圳T公司与H某、Y某、深圳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07 15:3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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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当拒绝调解 先行送达 无争议事实记载

【基本案情】

T公司为X公司的供货商,X公司自20173月至12月期间向T公司采购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日常通过微信方式对账结算货款。20181月,T公司发现货款结算有误,经双方协商未果,遂将X公司诉至法院。本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未果,后转为诉讼案件。审判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查明调解过程中T公司存在不诚信调解的行为。最终前海法院对T公司的不诚信调解行为依法判决承担全部诉讼费进行惩罚。

【调解过程及结果】

1.先行调解中,原告刻意夸大分歧导致调解破裂

在登记立案前,诉调对接中心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委派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本案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重大分歧。T公司称,在20181月的年终盘账中发现X公司仍有50多万元货款未付清,调解员先就该事实尝试与被告方联系并询问其调解意愿。之后,调解员与H某取得联系,其前往前海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经过多次沟通,H某承认T公司为X公司供货商,双方自20173月至12月买卖货物结算货款,同年12月双方对账X公司仍欠T公司货款后,尾款已结清。

为保证调解能够继续,调解员主动联系T公司并让其确认双方货款结算问题,同时向双方说明不当拒绝调解的当事人或将承担诉讼费用的相关机制,以期双方理性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此时T公司坚称X公司仍欠50多万元货款,双方因此拒绝进行接下来的调解工作,调解员将本案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并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此案移交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交由审判团队进行审理。

2.审理中,原告自认分歧金额明显小于调解时主张金额

由于T公司坚持50多万元货款主张,导致调解丧失可能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T公司主动说明根据年底对账X公司只欠10多万元货款未结清。法官审理查明,确认T公司在调解程序种存在刻意隐瞒事实,不当拒绝调解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判决其承担全部诉讼费4649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当事人不当拒绝调解从而承担诉讼费的典型案例,通过积极发挥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分配的杠杆作用,维护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诚信其行为,同时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理性选择采取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定分止争调息免讼,互让互谅诚信调解,以及不当拒绝调解的诉讼费用分配承担等提供良好示范。

1.不当拒绝调解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诉讼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彼此尊重、互商互谅共同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申请诉前调解程序,却在调解员多次联系中故意隐瞒事实、不诚信调解,导致调解员无法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造成诉讼周期延长、加大后续审理难度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最后判决T公司承担诉讼费,进一步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调解,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对其他案件当事人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2.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为惩戒提供支撑

在诉调对接中心先行调解的案件,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将案件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载,双方签字确认。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另行举证,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是在调解过程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机制,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载能为将来案件审理查明事实提供线索指明方向。同时,案件调解情况也同时记录于调解情况登记表,由调解员签名确认。为将来案件审判人员了解案件调解进程、双方争议及大致方案从而总结争议焦点提供便利。同时也为判断当事人在调解中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