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调解——香港Z公司与香港Y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20 14:17: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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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调解、引导式调解

【基本案情】

Z公司与Y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XX加工合同》,约定Z公司为Y公司提供加工产品与加工服务。Z公司称,经双方结算后,Y公司仍有260余万元费用未支付。Y公司异议称,Z公司请求款项并未经双方结算,且因Z公司迟延交货且所交产品不合格,导致返工维修,Y公司承受巨大损失,该损失应从Z公司要求金额中予以扣除。

【调解过程及结果】

1.依托区际化调解机制,提供最优的调解工作方案

通过分析本案,双方均为香港注册公司,双方当事人在香港范围内开展对话最为方便;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矛盾对抗程度不高,双方对话调解意愿强烈。诉讼对接中心研究判断,双方配合调解度高,可引导性强,综合认为优先推荐港籍调解员担任本案调解员,同时就调解地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最便捷的调解地点

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员了解到Y公司负责人由于个人原因不方便到内地参与调解,虽然Y公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考虑到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更有利于沟通和纠纷化解,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员最终选定了在香港麦家荣律师行组织双方调解。通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就案件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3.通过专业化引导式调解,促进双方主动谋求达成共识

商事主体和港籍调解员有着相同的纠纷化解理念。案件调解中,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沟通机会与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调解氛围中沟通,让双方陈述各自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求不断缩小诉求差距,形成共识。整个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处于主导地位,调解员没有从法律角度对案件作出评判,仅从总体上推动调解进程,避免相互的僵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对话,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调解的价值,提高和解协议的可接受度和认同度。

【典型意义】

1.跨境调解是前海法院提供便捷司法服务的缩影

前海法院根据辖区案件特点,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实现纠纷便捷、高效地化解。本案的调解是前海法院在解决跨境纠纷中,提供多元便捷司法服务的一次成功实践。前海法院灵活运用国际化诉调对接平台的优势,将案件委托于港籍调解员调解。港籍调解员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调解地点的选择,在香港主持调解,体现了前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的便捷、经济、专业,有利于形成当事人可以信赖的司法环境。

2. 在纠纷化解中尝试适用香港促进式的调解方式

每一种调解制度所蕴含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文化内涵不同,香港促进式调解强调不问对错,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看到共同的利益,并说出自己的方案,调解员不替当事人做任何决定。不谈过去,只谈现在和将来,只谈合作和利益,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涉港纠纷化解中,我们努力寻求符合香港当事人的一贯思维和行为方式的纠纷化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