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3日,M货运公司在了解H货运公司货物运输报价事宜后,双方达成合意。H公司向M公司发送账单,载明M公司托运货物的数量、重量,目的地为美国,运输方式为“UPS-美国专线”,M公司支付H公司运费7555元,6月14日交货托运。6月19日,货物通过威海海关清关,随后辗转首尔、东京等地后达到美国,7月10日货物已送达。在货物运输期间,H公司答复称运输时长约15天,M公司未持异议。7月27日,收货人以货物迟延送达为由拒绝支付运费,M公司向H公司索赔未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货物运抵目的地为美国,应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均从事国际货物代运服务,熟知国际货运规则及风险,但M公司选择价格较低、非直达运输的专线,意味着其接受可能面临的延误风险。货物在清关、跨国航空运输中延误4个工作日,但H公司自接受货物后,即着手安排货物的运输流程,运输过程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规定,H公司无法也不可能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期间的耗费,H公司对延误不能控制。因此,法院根据运输方式、延误原因、延误时间等综合认定,H公司不承担本案延误责任。
【典型意义】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时常出现运输延误,在双方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纠纷。本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从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延误原因、延误时间等方面对延误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公平合理地认定承运人已经采取了全部合理措施,尽到了勤勉义务,对货物的延误不承担责任。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坚持公平开放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和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保障前海自贸区建设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