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T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178首录音制品的独占许可。2017年T公司与W公司签订《音乐授权合作协议》,非独家授权W公司在其音乐网站提供音乐服务,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约定合同到期后,W公司应立即停止传送授权曲目并删除在其服务器上相关授权作品。2018年3月31日17时23分,T公司以电子邮件告知W公司,因合同到期要求其立即下架所有涉案歌曲。当日23时44分,W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建议用户立刻购买相关歌曲。2018年4月1日W音乐网站仍提供涉案音乐制品的下载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到期后,W公司的音乐网站继续提供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W音乐网站的运营公司L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际是依附于Y公司已取得合法资质网站进行经营,因此Y公司与L公司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在授权合同到期,T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其将涉案录音制品下架的情况下,W公司不仅未及时按照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相反通知用户尽快下载,其与Y公司、L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向T公司每首录音制品支付赔偿金额4500元,并支持了T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全国知名互联网企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后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本案中侵权平台、实际运营公司、有合法资质的公司不是同一主体,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三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在无法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案适用了法定赔偿,并且,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W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从重判决赔偿金额,并支持了T公司合理律师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精神。本案实行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障,对于营造保护创新驱动发展的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