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 引导自贸区企业提升管理和维权能力

发布时间:2019-12-03 09:28: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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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7月,刘某任A健康养生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员工商业机密保密承诺书》,承诺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1810月,刘某离职。A公司认为刘某带走了公司客户资料等涉密资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主张刘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刘某辩称是正常的人才流动,其不持有A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A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刘某任职时在大会上的工作录音;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薪酬制度试运行方案、VIP客户健康管理档案表、顾客满意度考评、VIP会员卡资费目录、美团套餐项目表等文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以及被侵犯的事实。本案中,A公司未提交会议录音、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的具体内容,对此无法作出判断;VIP会员卡资费目录、美团套餐项目表是需向顾客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对于薪酬制度试运行方案,企业一般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密,具有商业价值,在A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方案已为公众知悉的情况下,该方案属商业秘密,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合理表明该商业秘密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前海法院判决的首宗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而员工离职是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原因。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存在原告胜诉率低的特点,主要是由于企业对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企业缺乏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导致在诉讼中举证不力。通过本判决,进一步明晰了商业秘密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引导自贸区企业提升诉讼能力,促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