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刘某与平行进口商M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约定购车品牌为“路陆”,车型为“揽胜行政加长”,排量3.0T,金额为171万元。订购单上有前座椅通风、前后泊车、桃木方向盘等记载,但没有注明其他配置信息。后刘某支付订购金22.3万元、定金20万元。M公司先后两次通知刘某提车,刘某对车辆配置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供进口车辆的相关信息。2015年8月,M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刘某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另外,路虎4S店网站没有与“揽胜行政加长”相一致的车型,而“路虎揽胜”型号汽车一般有技术参数、动态驾驭等标准配置资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M公司未提供“揽胜行政加长”车型的详细配置,无法判定所购车型属于路虎品牌何种档次的配置。订购单上注明的配置信息过于简单,不足以识别同一商标不同档次的商品,属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约定不明。而平行进口商在获取车辆信息方面处于更大的优势,且平行进口商缺乏商标权人的直接监督和管理。为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商标权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利益,M公司作为平行进口商和卖方,对车辆配置和来源应承担更严格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M公司未证明其交付的车辆符合约定,且未交付有关单证,应视为M公司违约,应返还刘某的购车款。
【典型意义】
平行进口汽车的来源和配置更为丰富,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实现贸易自由。但在交易中往往涉及同一品牌不同档次汽车约定不明的问题,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本案明确了在车辆配置信息等内容约定不明时,应由平行进口商承担证明其交付车辆符合约定的责任,否则应视为违约。通过本判决,有利于引导自贸区平行进口车企业规范交易方式,在合同中详细注明车辆配置和来源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标选择权,促进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