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APP类产品的交付标准 促进自贸区软件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发布时间:2019-12-03 09:46: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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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3月,H公司和L公司签订《软件购买及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由H公司向L公司提供商业保理业务培训指导、保理数据平台系统管理等相关服务,L公司分三期支付45万元作为对价。201741日,L公司向H公司支付了5万元,H公司先后派人两次为L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流程、风控管理等方面培训,2017418日,保理数据平台系统上架使用,并交付给L公司。L公司以该项目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盖章签署合同为由,不愿支付后期合同款,H公司请求判令L公司支付4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软件购买及培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类软件的买卖合同、保理业务培训服务合同。关于无形物的交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APP类供下载运行的软件交付惯例来看,能够正常上线运行,且提供了后台管理系统及交付源代码等,应当依法视为已交付。本案“民盛保理APP”已成功开发并上线运行,L公司拒收装载源代码的U盘,不能认定H公司违约,该APP应视为已交付。另外,H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L公司进行了培训服务。故L公司应向H公司支付费用余款40万元及相关利息。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涉及无形产品交易的案例越来越多。本案涉及APP软件的交付问题,现行法律对于无形物的买卖尤其是APP软件的开发及交易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本案通过明确立法原意,即交付就是转移对“物”支配的权利,确立了APP软件交付的三个要素:“上线运行”“后台管理权限”“源代码”,对无形物产品交付标准的确立有参考借鉴意义。通过本判决,可以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增强了自贸区企业投入网络技术研发的信心,为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