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 引导自贸区投资理财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9-12-03 09:47:21  来源:  
字号:

【基本案情】

20149月,孟某与徐某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孟某出资20万元委托徐某管理。合同约定:徐某将委托金额10%作为保证金打入股票账户,保证金的收益与亏损全部归徐某,若亏损率超过原资产额的10%时,合同自行终止;徐某的保证金及收益弥补孟某的亏损,孟某接管的资产额是原资产额;如果累计盈利超过原资产的10%,进行盈利分配。合同签订后,孟某转账22万元(其中2万元为徐某保证金)进入股票账户,全权委托徐某管理该股票账户,2015年委托理财出现了亏损,孟某请求赔偿委托理财的资金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底条款”的内容扭曲了股票市场的规律,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证券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与他人签订的保底条款亦应属于无效条款。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作为整个合同的基础和核心条款,是整个合同存在的基础,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徐某在股票交易中起主导作用,在损失发生后又未能按约定及时止损,具有明显过错。孟某签订无效理财协议,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90%责任、孟某承担10%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众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投资理财公司也推出各类金融产品可供选择,其中保底投资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本案明确认定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并从双方在投资中的过错来判定各自对损失的承担比例,有利于维护自贸区金融秩序的稳定,引导理财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引导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