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域外调解域内司法确认新模式 满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解决新需求

发布时间:2019-12-03 09:47: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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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Z公司和X公司都是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Z公司在深圳有加工厂。2015年,Z公司与X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X公司提供原材料,Z公司在深圳将其加工成钢结构件,然后运至X公司在香港的工厂完成安装。加工及安装完成后,双方就工程质量、货款结算等产生纠纷,Z公司起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令X公司支付267.8万元合同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香港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在香港,双方均有调解意向,而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暂时无法到前海法院接受调解。前海法院委托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的港籍特邀调解员在香港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香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了本案调解的自愿性和调解主体、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当事人境外调解的需求大大增加。本案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委托前海“一带一路”诉调对接中心的签约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在香港调解,开创了前海法院域外调解、域内司法确认的先例,体现出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灵活、便捷、高效的优势,有效满足了境内外商事主体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为此类纠纷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国际化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