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实施后 前海法院对逾期举证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1-05-17 11:18: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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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

被告:钟某强、王某、深圳F公司

被罚款人:钟某

【基本案情】

前海法院于201859日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钟某强、王某、深圳F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当日向原告钟某依法送达了该案的《举证通知书》,要求原告钟某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涉案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等内容。

依据上述《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原告钟某应当于201868日前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钟某除了在该案立案时向法院提交部分证据外,未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举证,而于2018827日追加提交了3份证据。2018123日,该案开庭审理,原告钟某在当日的庭前会议中又当庭提交6份证据。因被告钟某强、王某认为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当庭不予发表质证意见。2019130日,原告钟某再次邮寄提交5份证据。

由于原告钟某当庭及庭后逾期提交的证据均与该案基本事实有关,2019412日,法院通知被告钟某强、王某到庭进行质证,被告钟某强对原告逾期提交的证据中的支票填写时间申请司法鉴定。20191017日,原告钟某也申请对支票中被告“钟某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为此,法院于20191021日召开双方听证会,在被告钟某强确认支票中 “钟某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对“钟某强”签名的真伪申请鉴定。法院于2019111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原、被告的鉴定申请一并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钟某强”的签名是钟某强本人签署。

2020319日,原告钟某又向法院新增了5份证据。2020324日,法院再次进行法庭调查组织双方质证并听取对鉴定结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钟某无理由在代理词中变更当庭自认过的重要事实。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收到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知悉有关举证事项通知。但原告钟某在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期举证,而于庭审前、庭审当日与庭审结束后多次逾期提交证据,对其逾期提交证据未说明合理事由,且其在被告钟某强确认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无理由地变更当庭自认过的重要事实。原告钟某对待诉讼活动没有秉持依法、审慎的态度,法院认定其在该案中的多次逾期举证属于不依法举证、随意举证的不理性诉讼行为。原告钟某对其多次逾期举证,具有重大过失。因相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对相关证据予以了采纳。但原告钟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导致法院庭后多次组织质证,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故对原告钟某在该案中的多次逾期举证,法院依法予以处罚。结合原告钟某逾期举证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原告钟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能对我国内地诉讼制度不熟悉的情形,法院酌情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这是前海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51日正式实施后,开出的首张“罚单”。原告在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并已向法院缴纳罚款。

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随意举证、逾期举证等不依法举证的行为较为普遍,经常有当事人在开庭前一两天或开庭当天才提交证据,甚至开庭之后还提交证据,导致对方当事人没有充分和必要的时间对证据进行核实或提交反驳证据,导致需要再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给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依法举证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对该类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205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明确了逾期举证行为受处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前海法院据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本案原告依法开出第一例逾期举证罚单,对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善意参加诉讼活动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