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故,妻子申请互助金被拒,还好遇到了TA

发布时间:2021-11-11 19:44: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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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网络互助计划是以自愿加入为前提依靠互联网技术重构信任机制并保障规则的有效执行通过会员之间损失共担的方式提供风险保障的普惠性互助行为伴随着这种新兴事物而来的是如何保障互助资金的安全以及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互助权益等重要课题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原告的配偶许某加入被告设立的网络互助计划,期间,许某在该互助计划中支付了18.48元,履行了其在《平台会员公约》下“向会员提供互助”的义务。

 

2018年8月,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许某掉落河水中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作为许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许某参加网络互助计划的互助金,双方就许某意外身故是否属于《意外互助计划规则》中应予互助情形产生分歧,原告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互助义务,支付许某的法定继承人互助金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支付互助金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网络互助计划,会员选择参加网络互助计划的目的在于日后能够通过该平台获得相应的救助,原告的配偶许某享有相关的网络互助会员权利。原、被告提供的《意外互助平台计划规则》载明,互助会员意外身故可获得的互助金额=发起互助公示当天的计划有效人数×3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原告作为许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互助金20万元的请求权。

 

一、许某意外身故是否符合互助条件

案件受理中,被告辩称许某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许某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未取得,所以不符合互助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外互助平台计划规则》6.10条约定,互助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不予互助的情形。该规则11.9条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包括没有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等。综合上下条款表述,涉案平台规则所述的机动车应当是指驾驶人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才能驾驶的机动车。对此,首先涉案平台规则签订时的法律法规未对涉案二轮电动车需要机动车行驶证进行规定。其次,涉案平台规则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驾驶二轮电动车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涉案二轮电动车未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

 

从通常理解看,对机动车的理解通常为以燃油为燃料的四轮机动车,如未进行明确约定,应不会产生涉案二轮电动车属于涉案平台规则不予互助条款所约定的机动车的理解。即使有不同理解,双方对格式合同不予互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非作出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解释为涉案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涉案平台规则不予互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因此不适用涉案平台规则的不予互助条款。

 

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互助平台是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互助,会员才是给付互助金的主体,被告没有给付互助金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会员公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互助平台有权对互助会员的互助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会员是否可以获得互助,在互助会员符合互助条件时,互助平台有权委托托管银行在会员个人充值账户里代为扣款并将互助资金划拨给互助申请人。因此,该条实际为会员授权被告审核互助申请并支付互助资金,被告应根据授权在符合互助条件时支付互助金。

 

其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现会员资金与被告自身资金的隔离管理。

 

再次,从资金用途看,被告对会员的资金用途与《平台会员公约》仅约定用于银行存款不符。本案会员互助资金与被告资金未隔离管理、互助资金用途与《平台会员公约》不符导致的后果是被告对互助资金具有控制权,可能使会员的资金未能达到专款专用的要求。从财产混同的角度及根据本案网络互助的特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互助会员资金,应当对会员的互助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网络互助计划。网络互助计划是依靠互联网技术,通过会员之间损失共担的方式,提供风险保障的普惠性互助。本案确立了网络互助经营平台未实现其自身财产独立于互助资金时,对会员的互助金支付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有利于引导网络互助平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网络互助形成资金池,保障互助资金安全,有利于加强大湾区民生互助领域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