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提起反诉,双方都认定责任应该在对方,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签订了玻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分批下单采购玻璃。A公司按照B公司的订单生产并交付完所有货物,B公司与A公司结清了所有货款。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向A公司反映其购买的玻璃出现气泡而被客户投诉,要求A公司派相关人员到工地查看问题玻璃,并安排补片。在此期间,为不拖延工程进度,双方商定先进行补片,后查明问题玻璃的成因。
随后,A公司派员工去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出具函件认为问题玻璃是B公司的设计安装缺陷造成的,应由B公司支付补片费用。但B公司不认同A公司的意见,认为玻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与设计安装没有关系。
双方就问题玻璃成因争执不下,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补片费用,B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承担更换玻璃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货款人民币149645.2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的反诉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玻璃安装后出现的问题瑕疵是由A公司生产过程中导致,还是B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导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所主张的玻璃问题分为两个,一个为玻璃内部肉眼可见的发丝、气泡等物质,另一个为玻璃边缘由外向内扩散形成的水纹状花纹。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应当是玻璃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对于第二个问题,双方均不确定系由生产过程所致还是由于安装不当导致。对于存在第一个问题的玻璃的数量,B公司无法举证;对于第二个问题产生原因的确定,本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双方共同确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但从B公司反馈玻璃存在问题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双方均未委托第三方鉴定,亦未共同勘验确认,导致水纹问题玻璃成因无法查明。对此,法院认定,A公司交付的玻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的数量和价值,双方均存在过错。
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所有玻璃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B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玻璃安装后出现的问题与其设计、安装无关,对此双方应各自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综上,对A公司已经交付B公司的补片,酌定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费用。
法官说法
货物买卖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类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经常就货物瑕疵的责任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在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往往较为清晰,而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则成为案件的核心和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即为玻璃的瑕疵是出货方出厂时就存在的自身质量问题,还是收货方安装不当导致。本案中,被告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原告的主张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的关键在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双方均未能共同封存样本或者委托第三方鉴定,导致案件诉诸法院时无样本可供鉴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案件审判中的几个问题值得参考与借鉴:
一、瑕疵归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各方需承担过错不归属于己方的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玻璃问题瑕疵成因,对此双方应各自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二、在认定买受方瑕疵通知的时间是否合理时,法院充分考察案件实际情况和商业惯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十七条,均对合同履行中“合理期间”做了规定。(注:案件审理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施行。)
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和订单中约定质量异议期。法院考虑到A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中加盖的B公司的收货图章载明“来货暂收,验货作实”;同时查明“玻璃贴有保护膜在安装玻璃撕开保护膜之前无法查看玻璃是否有质量瑕疵。”因此,不能认为收货时未检验提质量异议即是认同货物质量放弃质量异议。在玻璃出现问题瑕疵后,双方协商通过补片的方式进行处理,有邮件和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协商过程,并未超出瑕疵主张的合理期间。
三、当事人共同保留样品、提交鉴定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瑕疵归因类案件的纠纷解决和事实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货物买卖交易中,出卖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在验货后发现产品质量瑕疵因此拒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买卖双方应当先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友好协商,出卖方一般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买受方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尽管当事双方进行了一年多的磋商,但是却并没有保存好关键证据,比如封存玻璃样品、清点瑕疵玻璃数量以及就瑕疵原因引入第三方鉴定,且双方均将瑕疵玻璃未能进行鉴定的原因推向对方。特别是,双方均没有保存瑕疵玻璃样本,导致在诉讼中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责任归属。
法官提醒
在货物买卖的生意往来中,如果当事人收取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质量瑕疵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卖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并且注意留存证据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