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紫荆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miasuki.com。香港诺文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裁决案涉域名应转移给香港诺文公司,该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裁决案涉域名转移给香港诺文公司。深圳紫荆公司不服该裁决,将香港诺文公司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案涉域名的所有人。诺文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一审裁定后,各方均未上诉,该裁定生效,案件已移送。
裁判要旨
本案中,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20年10月就争议域名miasuki.com权属作出裁决,将原告深圳紫荆公司注册的该域名转移给被告香港诺文公司。根据该裁决书载明的内容,该裁决程序适用的规则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上三项规则为ICANN通过并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国际通用规则)。
ICANN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国际组织,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分配全球范围内的IP地址、通用顶级域名、国家及地区顶级域名等域名系统。互联网群体通过签订协议自愿接受该组织及其所制定的规则的约束。
为快速而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1999年ICANN 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 Rules),通过该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取消或者转让被抢注或滥用的域名的快速程序,解决恶意域名抢注所引起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问题。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受国际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ICANN)授权的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2002年联合成立,韩国的网址争议解决委员会(KIDRC)和马来西亚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随后相继加入。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该中心目前有北京、香港、首尔、吉隆坡四个办公室,香港设秘书处。该中心适用的规则包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等。
原告通过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提供注册服务注册争议域名时签署的《域名服务条款》已约定原告应遵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被告诺文公司在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投诉时亦已接受上述规则。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3条第b款第(xii)项规定,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声明投诉方如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将把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而第1条定义的“共同管辖”指法院管辖区位于注册商总办事处或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
被告诺文公司在投诉书中选择由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应视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同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的前提下已达成了书面协议管辖条款,即各方一致约定对裁决的异议应提交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各方约定的域名注册商总办事处即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和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地址所在地即注册信息显示的原告地址所在地均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各方协议了两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管辖协议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域名注册信息显示的原告地址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位于北京市,且被告诺文公司主张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考虑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中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案件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港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其实质是域名持有人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受国际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授权的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本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的方式依法适用该中心适用的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中的司法管辖规则,尊重域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推动域名争议不同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营造开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