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一位插画爱好者,她根据知名动漫形象“小新”和“小丸子”创作了题名为《樱桃》等23幅漫画作品,并在自己的微博账户上进行发表。被告开一服装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以大牌时装为主题的文章,其中大量使用了刘女士的漫画作品。刘女士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她许可,擅自使用她署名的漫画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她享有的涉案漫画作品著作权,因此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开一服装公司依法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1.被告开一服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樱桃》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被告开一服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9200元。
裁判要旨
1.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为源自知名动漫形象的演绎作品,原告提交了该演绎作品的电子源文件、创作说明以及原告微博发表作品的情况用于证明该作品由原告所创作并公开发表在原告的微博上。法院确认原告是涉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涉案作品由原告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取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演绎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该演绎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酌情认定经济损失。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演绎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演绎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作品具体使用方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92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多元,创作活动也变得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改编行为、翻拍行为不断涌现在大众视野。这些通过改编、翻拍而产生的作品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保护,关键在于这些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演绎作品不是简单地复制原作品,而是在保持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新的思想表达方式来展现原作品。演绎作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在于演绎作品存在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本案依法认定了原告刘女士的作品是属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作者著作权保护的延伸,更是对演绎作品作者“二次创作”智力成果的肯定与保护,公众通过接触演绎作品间接接触原作品,这也扩大了原作品的知名度及传播范围;同时能够激励创新,使更多的人投身创作,扩大文化艺术传播力度,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