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理赔帮”却链接到“好慧赔”,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4-29 17:5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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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帮赢公司系“理赔帮”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主要从事提供保险理赔相关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好慧赔”是由被告慧帮公司运营的线上保险理赔法律咨询平台。2018年起,原告公司开始在国内知名网站上对“理赔帮”平台进行了宣传介绍,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2021年5月,原告发现当用户搜索“理赔帮”时,搜索页面出现“理赔帮-从拒赔30万到全款拿回”等置顶广告链接,搜索结果内容中均包含“理赔帮”字样,对应的网址却为haohuipei.com,即被告公司经营的“好慧赔”平台,内容系对理赔服务的宣传介绍,并可在线咨询。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慧帮公司突出使用“理赔帮”关键词进行广告投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公司在原告多次要求下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公司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和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前海法院判决被告慧帮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帮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自2018年1月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使用“理赔帮”名称用于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并通过“理赔帮”网站、网络服务号等方式对“理赔帮”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在保险理赔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被告慧帮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承认,其于2020年12月开始将“理赔帮”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理赔帮”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进行保险理赔广告投放,会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认定

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慧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三、百度公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APP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故被告百度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向被告百度公司发出的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其中应当包括原告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和要求断开链接的具体网络地址,但原告发出的通知中并未包括上述内容,故原告发出的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因此,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百度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行为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其主张被告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宣传也成为商家必争之地,在搜索引擎投放关键词广告即为其中的典型方式。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在互联网领域也应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取竞争优势,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规制了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在搜索引擎投放从而引人误认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规范了网络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规则体系,为推动互联网经济良性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