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从天而降致车损,法院提醒维权要趁早!

发布时间:2022-06-07 14:40: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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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的一天,本案原告邹某将车牌号为“粤B*****”的奔驰牌小汽车停放在华某大厦南侧的路边。华某大厦南侧的玻璃幕墙爆裂,玻璃碎片掉落地面,造成了原告车辆受损。


事发后,邹某与华某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华某物业公司、华某大厦的玻璃幕墙施工方科某工程公司进行了多次关于车辆维修的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时值起诉之日,案涉车辆依然停放在4s店内,没有进行维修。


邹某通过汽车维修公司出具车辆定损维修报价表,并诉至前海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受损损失费用、车辆停放的交通损失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邹某赔偿车辆损失费约11万元、交通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裁判要旨

 

1.如何确认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向案涉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张赔偿。被告华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其辩称玻璃自爆是不可抗力的意见于法不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科某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大厦玻璃幕墙已经施工完毕,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在施工完成以后,原告未举证证明车辆损害后果与被告科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科某工程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2.如何确认损害赔偿的金额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的车辆未进行修理,一直处于放置状态,因此未产生已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案件审理中,原告邹某和被告华某物业公司均认为需要进行更换的部件有21处,是否需要进行修理而有争议的部件有10处。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某汽车维修公司对案涉车辆出具车辆定损维修报价表,维修费约11万元。被告华某物业公司通过某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损失评估表,维修费约7万元。

 

对于双方共同认可需要维修的21处,原告主张的费用比被告华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费用高出14.9%,该价格差距并不明显过高,考虑到原告车辆为“奔驰”,其品牌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也有相对固定的市场价格行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对于上述21处损伤,被告华某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价款予以赔偿。

 

对于另外10处双方有争议的损害处,包括车灯、车身玻璃等部位需要整体更换等,法院认为车灯是一辆车外观的重要部位,应按照车辆维修服务厂家的意见予以处理;对于另外8项需要贴膜的部位均为玻璃受到损害的部位,更换玻璃后再行贴膜也属正常需求,被告华某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法院均予以支持。

 

另外,原告诉请交通费3000元,法院认为,在原告交通工具损害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于车辆的修复均不积极,法院酌定被告华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原告主张车辆受损当日其就在车辆旁边,险些受伤,因此诉请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法院认为精神损害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车辆因玻璃幕墙意外脱落受到外部损伤,本来查明车辆受损价值并不困难,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车辆因双方当事人对维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直到诉讼到法院,车辆依然长期放置在维修店中,还未进行维修。因没有产生实际的维修支出,案件审理中,给确定车辆损害价值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案经过两次庭审,两次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取证,并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进行协商。法院最终结合原被告的证据与车辆实际情况,确认了预估的维修费用。

 

众所周知,车辆是消耗品,只有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长期闲置或者不当使用反而让车主受损。就本案来讲,原告虽然获胜,但由于纠纷让车辆闲置过久,未必全部挽回自己的损失。法官提醒,如果发生责任明确的车辆损伤,只要在正规的店面进行正常报价的维修,将实际所支付的价款作为赔偿基本价款,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和支持。当事人在日常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做到经济高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