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深圳3例入选

发布时间:2023-03-22 11:29:04  来源:  
字号: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5个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了破产审判对危困企业的拯救价值和综合处置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显示了破产审判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特有功能。深圳法院审理的3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内地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森信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基本案情】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于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香港老牌纸制品贸易企业,年收入曾经超过50亿元港币。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森信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经股东决议,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委任黎嘉恩、何国樑担任清盘人。清盘过程中,清盘人调查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等地还有多项资产。为接管处置森信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深圳中院予以司法协助。随后,森信公司清盘人于8月30日向深圳中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森信公司在内地持有森信纸业公司全部股权,该财产为其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森信纸业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载明,森信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香港从事纸制品贸易已有40多年。森信公司A类股股东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书面决议,自愿将公司清盘,并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何国樑共同和各别担任公司的清盘人。因此,森信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

另查明,森信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香港。截至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不抵债。森信公司关于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2021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森信公司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发布后,内地法院援引《企业破产法》并适用《试点意见》审理的全国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件,是两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从制度建立走向司法运行的首次具体司法实践。在本案中,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就国际上普遍关注的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问题进行审查;准确适用《试点意见》,明晰跨境破产协助案件裁判思路;同时在实践层面有力推动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使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见效,稳健推进大湾区司法规则“软联通”,努力为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湾区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预重整有效破解上市公司重整困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是一家以销售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生产、销售和研发电能表、电力管理终端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以来,受金融市场去杠杆影响,赫美集团无法获取新增授信,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及账户冻结,加剧公司经营困境。2020年度赫美集团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度面临退市风险。2020年12月24日,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赫美集团进行破产重整,赫美集团出具同意意见。

【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于2021年2月1日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集团预重整期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完成了对赫美集团的资产调查及评估、债权审查及核查、经营情况调查等工作,并推动赫美集团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预案。

截至2021年6月30日,赫美集团账面资产总计237152.64万元,清算价值为463634.32万元。预重整管理人审查确认128家债权人共计188040万余元债权,暂缓确认债权额为152753万余元。预重整管理人通过协商、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推动赫美集团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预案。预重整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深圳中院提交《关于赫美集团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集团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1年11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赫美集团重整案,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担任赫美集团管理人。2021年12月2日,深圳中院准许赫美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赫美集团在重整预案的基础上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20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赫美集团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赫美集团重整程序。根据偿债能力分析,赫美集团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8.09%;根据重整计划安排,每家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债权金额予以现金全额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元/股。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预重整制度优势助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推进司法保障和资源投入,积极推动建设泛亚太破产重整中心。基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前置审查程序涉及的部门多、层级高、审查耗时较长,为保障困境上市公司及时获得破产保护、不错失拯救良机,深圳中院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启动市场化预重整,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充分吸纳预重整期间重要工作成果,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32天。本案连同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两家关联企业协调审理,共化解债权债务93亿余元、安置职工134人、化解执行积案200多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赫美集团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避免了退市风险,维护了广大中小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丰富了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为预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
案例三: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人——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呼某,47岁,数年前曾深圳创业。2014年,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某文化公司,开展书法等文化教育项目培训。2016年,因公司场地出租方破产倒闭,导致某文化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门停业。呼某因此产生债务总额达480多万元。呼某卖掉唯一住房用于还债,但仍欠130多万元。之后,呼某重新租场地开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于2020年2月再次关闭。申请破产前,其负担的债务共计135万多元,名下已无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2021年6月9日,陷入债务困境、生活艰难的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已尽力偿债。呼某负债135万多元,现有财产2万多元,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已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2021年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呼某的破产原因、财产、债务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呼某因经营某文化公司导致负债,其陈述符合事实;呼某目前单身,小孩就读高中,无稳定工作,仅靠提供家教维持日常基本生计,每月收入约5000元,另有价值约5万元的保险剩余财产价值、价值约28万元的公司股权,家中有简陋家具、旧家电、手机等生活用品。呼某在管理人指导下,结合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了豁免财产清单。7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92万余元。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呼某的财产报告、债权表和豁免财产清单。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申请个人破产,经过管理人调查,其陈述及申报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符合事实,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法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宣告破产后,呼某依法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呼某可以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截至目前,呼某的考察期已经过一年多,经各方监督,没有发现呼某存在违反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破产清算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兜底性程序,是个人破产三类程序中最为严格、要求最高、救济力度最大的程序。从法律效果来看,呼某案的成功办理,确定豁免制度的范围标准,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该案在个案层面向社会公众清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深思熟虑的规则设计,彰显了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念。本案作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个人破产试点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为后续个人破产审理及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广东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