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0:44: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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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辖权确定了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了帮助您准确理解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快捷地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等,制作本须知,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便更准确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般地域管辖

    此类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样便于法院审判执行及当事人参加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您也要注意以下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特殊地域管辖

    依据诉讼标的法律事实或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还规定了以下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情形: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