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您更加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保证法院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防止管辖错误的出现,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指引,帮助您了解相关规定,请您仔细阅读。
一、您首先需要核对自己是否符合提起管辖异议的条件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有权提起管辖异议。通常情况下,管辖异议由被告提出,按照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原告有起诉权,相应赋予被告管辖异议权。
(二)管辖异议的对象。您只能对法院第一审的管辖权,才能提起异议。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第二审管辖法院由第一审管辖法院决定,所以您对二审管辖无权提出异议。
(三)管辖异议的时间。您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涉外民事诉讼为30日)内,提出管辖异议。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您尽快行使权利,保证诉讼效率。
二、法院对于管辖异议的处理
您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对您提出的异议,会认真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您的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法院认为您的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您的异议申请。
此外,需要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您还需要了解关于“管辖恒定”的法律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