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0: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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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效化解您的矛盾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前海法院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前置旨在引导当事人以更加平和的方式、更加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关于调解前置的指引,帮助您了解相关程序,请仔细阅读。

    一、您需要先了解一下调解有哪些优势、好处

(一)和气协商。相比严肃的法庭对立辩论,调解能够缓解冲突,避免矛盾激化,您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有利于双方握手言和、修复关系,有利于今后和睦相处或往来合作。

    (二)时间快捷。调解程序灵活简便,若达成协议,可选择签字即生效,节约您数次开庭、往返交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若调解不成,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三)便于履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结果,有利于双方自觉履行,避免您在以后发生执行难的风险。

    (四)节约资源。调解能够较大节约司法资源,比如诉前调解在立案阶段就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减轻了庭审、执行负担,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节省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者撤回起诉,均免收案件受理费;诉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的的可以适当减少,自行撤诉的可以减免。

    二、您需要了解的诉讼前调解的有关事项

    (一)调解的案件范围:属于本院辖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及深圳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应当适用调解程序先行调解。当您表示不同意调解时,应该针对调解方案表达调解意愿。如果仅对法院适用调解程序先行调解不同意,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本院将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