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您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快捷、简便、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我院采用诉调对接方式,建立了“开放多元、意思自治、专业独立、调判分离”的诉调对接机制。以下是关于诉调对接程序的指引,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一、您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的职能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是法院主导的,仲裁、公证、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共同建设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纠纷化解平台。主要职能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建立诉调联动工作体系;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督查程序等。
二、您可以对照下面诉调对接的主要程序
(一)诉调引导。在立案登记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按照调解前置程序,将采取委派调解或者专职调解的方式先行调解;如果纠纷可以通过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我院将向您解释说明;如果您选择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我院将进行诉讼心理、司法认知、诉讼常识及相关案例的指导、帮助和释明。
(二)先行协商和解。调解前置是为了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协助您更加便捷、和平的解决纠纷。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协商外,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可以根据您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解决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
(三)明确诉前、诉中调解。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由立案人员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的专职调解员进行甄别和分流。立案登记后,法院专职调解员或者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组织调解。对于开庭审理前组织过证据交换的案件,可在证据交换工作完成后,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固定案件争点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调解。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或当事人具有加强的调解意愿的,均可积极的组织调解。
(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如果您的纠纷在登记立案前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本院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可向本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由本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已立案的,由本院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
(五)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劵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前海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海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