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调解程序时诉讼费用负担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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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您积极采用调解、自行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本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将充分考虑您在推动适用调解程序、促进纠纷化解中发挥的作用来裁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关于适用调解程序时诉讼费用负担须知,帮助您了解相关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一、自行和解与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减免情况

   (一)诉前调解阶段

 1.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将立案并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2.家事案件、离婚纠纷调解和好的案件,可向本院申请放弃起诉,本院将不再出具民事裁定书,免收案件受理费。

    3.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向本院申请本院司法确认的,本院将立案审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免收案件受理费。

    4.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本院将立案审查调解协议,按普通程序案件的1/4收取案受理费。

   (二)诉中审理阶段

1.开庭审理前委托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可以免予收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1/4收取。

2.开庭审理后委托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1/4收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二、未达成调解相关情形的诉讼费用担负

   (一)除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或者在诉至法院前已经过第三方主持调解等情形外,如果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