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诚信参与诉讼,充分保障胜诉一方的诉讼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本院在诉讼中建立并严格适用律师费用转付机制。以下关于律师费用转付的须知,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一、请您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律师费用转付
律师费用转付,简单来讲是指在案件审结时,胜诉一方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来承担的机制。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当事人委托律师协助维护合法权益成为常态,一方面,律师费用转付有利于降低胜诉当事人的损失,促进公众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惩戒作用,更加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请您核对自己是否具有以下律师费用转付的情形
(一)恶意诉讼。一方当事人具有恶意诉讼情形,对方当事人提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的,本院予以支持。
(二)明显不当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之一,对方当事人提出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律师费用的,本院予以支持。
1.当事人故意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案件送达困难、诉讼延误的;
2.被告故意不按法律规定或本院指定的期限提交答辩状,或提出虚假的没有事实依据的答辩,或开庭时发表的答辩意见与答辩状在事实上内容明显不符,导致诉讼延误的;
3.当事人故意不按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诉讼延误的;
4.当事人提出明显无理的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诉讼延误的;
5.本院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到场的代理人无足够授权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或到场的代理人没有全面了解案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明确、准确答复,导致诉讼延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