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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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效便捷解决小额民商事纠纷,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您需要注意以下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符合上述标的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立案时一律立为小额诉讼案件。

“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明确表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三)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纠纷,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会询问当事人各方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记入笔录。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调解不成立案的,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简单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上述规定标的额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您还需注意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商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以下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