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查取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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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您更加准确有效地申请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为您准备了本须知,请您仔细阅读。

一、申请调查取证的要件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二、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以下证据: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律师调查令,是指符合申请调查取证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四、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