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2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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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正在参与民商事诉讼程序,以下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可以帮助您详细掌握该程序的作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帮助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

    一、首先请您了解什么是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主要是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确保庭审效果进行的准备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进行庭前会议,其主要职能包括:明确并固定当事人的范围、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等诉讼要素;组织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庭前会议的目的是避免在庭审时进行大量程序性事务,不能聚焦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请您注意庭前会议以下重点程序内容

    (一)固定诉讼要素,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在庭前会议之前申请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诉讼请求的,法庭可在庭前会议时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当场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提出上述请求的,如提出时已超过举证期限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根据案情需要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或全案撤诉的,应予准许,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最后一次庭前会议结束前,当事人的范围、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等诉讼要素应当全部予以明确并固定。

    (二)组织证据交换。原则上采用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的方式进行交换。在案情相对简单、证据单一或者补交证据等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交换。两种证据交换方式在同一案件审理时可以单独适用或同时使用。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证据目录及副本,证据目录应记载证据名称、来源、基本内容、所要证明的对象等,并提交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供核对。证据交换的次序是:原告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被告及第三人简要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原告及第三人简要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原告及被告简要发表质证意见;法院出示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进行说明,各方当事人简要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后,经法庭同意,对方当事人可以适当回应。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提出反驳并要求延期提交反驳性新证据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无合理理由拒绝发表质证意见的,法官可依法进行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拒绝发表的,按照放弃质证权处理。在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超出指定的举证期限且未提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说明理由,法官视其情节,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进行训诫、罚款或不予采纳。归纳和固定当事人无异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并记录在卷,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不再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

    (三)整理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整理可以按照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和证据争点的类型进行,也可以按照案情的发展顺序进行,抑或交叉运用各种符合具体案情的争点整理方法进行。较为复杂的案件,在具体争点下面可增列子争点。法官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整理出案件争点。整理出的争议焦点,将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修正或补充。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宣布在庭审中法庭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