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20: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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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较为特殊,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本身的“无形性”,同时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效期,诉讼证据容易灭失。为了客观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制定了本须知,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个人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或护照等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法、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企业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外国或者港澳台注册成立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请提交经法定机构认证或者公证转递的公司注册资料、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五)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当提交的证据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

委托创作合同、合作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等证明著作权合同关系成立及其履行、违约、终止情况的证据。

(二)商标权合同纠纷

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代理合同等证明商标权合同关系成立及其履行、违约、终止情况的证据。

(三)技术合同纠纷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明技术合同关系成立及其履行、违约、终止情况的证据。

(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以及加盟费用支付、特许经营商品订购及交付等履行情况、违约情况、合同终止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举证基本规则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