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由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产生了侵权责任纠纷,在本院起诉或应诉时,为了您更详尽的提供证据,更有利支持您的诉讼主张,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提交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请您按照以下要求的内容详尽的提供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您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便于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能及时有效地联系您,并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您。
(一)自然人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港澳台胞回乡证;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另需提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进行公证的文件;
(三)因侵权人或被侵权人死亡,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除应提交本条第(一)项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与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二、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提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重点关注的三大要素。当您认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根据以下不同纠纷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可提供购买、使用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据,如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提供产品缺陷由被侵权人自身原因或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