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24: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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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您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在本院起诉或应诉时,为了您更详尽的提供证据,更有利支持您的诉讼主张,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关于提交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请您按照以下要求的内容详尽的提供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您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便于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能及时有效地联系您,并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您。

(一)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关于提交仲裁程序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如果您的案件已经过仲裁程序,请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2.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3.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4.证明收到仲裁裁决、通知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机构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关于提交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向本院提交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有:1.书面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2.工作证、考勤记录;3.工资单、工资账户交易记录;4.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四、关于提交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如加班工资的发放记录、加班考勤记录、涉及加班的规章制度等。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