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他人发生保理合同纠纷时,为了方便您更详尽的提供证据,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提交以下诉讼主体资格材料
如果您是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或者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如果您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企业的查询资料,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请您提交能够证明存在保理法律关系的证据
(一)保理合同;
(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四)债权确认书;
(五)其他可以证明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请您提交可以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证据
(一)买卖合同;
(二)增值税发票;
(三)货物交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