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出庭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28: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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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正在参与民商事诉讼程序,需要申请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以下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内容,可能会帮助您更加高效便捷的进行诉讼程序,请您仔细阅读。

    一、什么是证人、鉴定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就了解的相关情在诉讼过程中就了解的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并不局限于个人,也包括单位。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资格的基本要求

证人必须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三、证人出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二)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将载明证人佐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证人在作证之前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实现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佐证。

(五)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不得干扰证人陈述。

(六)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