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3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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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掌握证据,推动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主要证明您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并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能及时有效联系您,并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您。

    如果您是自然人,需提交记载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如果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请您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您在起诉或者提起反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反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您在起诉或者抗辩、反诉时,应当提交支持您主张的法律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

庭前会议或者其他诉讼阶段归纳出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焦点后,您应围绕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针对性举证质证。

法官会组织您进行举证、质证。为提高庭审效率,您的举证、质证活动应围绕争议的证据、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来展开。

    三、请您把握好证据提交责任与期限

您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您主张的事实的,由您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您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提交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要求

您提交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您提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