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您更详细了解诉讼的程序,对诉讼程序中有更直观的认识,本须知详细介绍了诉讼期间和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审限的计算等,请您阅读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通俗的讲就是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诉讼期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行承担。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法定期间作了许多规定,如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而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是可变更的,但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指定期间不能随意变动。例如:在诉讼中涉及到赔偿事项时,法院限当事人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如果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长两天再提交,法院一般会准许,这是指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如果一审败诉了,准备上诉,因为找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能变更。
二、期间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期间届满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有权上诉,这里的十五天是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的,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的相对应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月31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满3个月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4月31日,但因为4月份没有31号,因此,期间届满日是4月30日。